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7-05-17 12:02:08※ 引述《Justice5566 (正義56)》之銘言: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噓 rahim03: 與其說放人生路 應該請洪一中解釋花蓮高分院為什麼在蕭 05/17 09:24
: : → rahim03: 登獅的案件認定他是放水共犯吧 另外以前哪有都是受威脅 05/17 09:24
: : → rahim03: 廖敏雄都公開講過沒有人威脅他了 反正他心情不好也會亂打 05/17 09:24
: : → rahim03: 就答應放水了 要講威脅 中信黥後來還有整隊被叫去揍咧 05/17 09:25
: : → rahim03: 要這樣講 現在的封殺都沒道理了 尤其有些連法院都判無罪 05/17 09:27
: : → rahim03: 或地檢署不起訴的 反正中職就是多重標準到很可笑啦 05/17 09:27
: 其實我不懂rahim03為何要拿27人名單出來嘴紅中。
: 27人名單的來源是:
這個不是27人名單,我說過非常非常多次了
: 花蓮地院審假球案審一審,覺得有27人有假球嫌疑,把他們都移送地檢署,
: 經過台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打假球全部不起訴。
: 所以這27人名單總共有哪些人?
: 陳大順、葉君璋、洪佩臻(改名:洪浩人)、黃清文、賈西(改名:凱撒)、
: 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吳復連、李文傳、林易增、克魯茲、賴有亮、
: 白昆弘、張耀騰、黃忠義、廖俊銘(改名:廖剛池)、黃杉楹、陳彥成、
: 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 要拿27人名單來嘴,那要不要也嘴一下小葉跟全國巡迴總教練啊?
: 更別提去年四隊教練有三個都是在名單上的,
: 紅中是有很多可以罵的地方啦,
: 拿一個地檢署全部不起訴的名單整天酸紅中會不會太無病呻吟一點?
: 你自己說中職封殺雙重標準,那拿不起訴的紅中來嘴是不是也雙重標準?
抱歉這個不是經過不起訴的27人名單,我不知道到底要說幾次耶
https://goo.gl/zQn4pp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至公訴人指為共犯之沈方達、沈哲章
(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王志雄(業經一審判決無罪),雖經另案判決無罪,惟並不影
響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人郭建成、張正憲、林國清、江泰權、郭尚豪等人,在其自身
刑案中(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5354號),有利於被告之供述,因與其自身是否
構成犯罪攸關;與兄弟象球員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李文傳、林易增、吳復連等人
,興農牛隊球員陳威成、黃忠義、張文宗、王傳家、張耀騰等人,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92年度偵字第 19618號),惟該不起訴處分書,
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均尚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所以沒有經過不起訴,實際上是根本裝死沒查,知道了嗎??
中職封殺雙重標準,球迷也雙重標準,中職聯盟裝死不用出來說明
曹錦輝身敗名裂、陳峰民無罪回不到球場
還有如郭銘仁、許竹見連嫌疑人都沒被列過也...
然後洪一中等人享受掌聲
你覺得是應該?連質疑都不行????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7-05-17 12:04:00黃忠義踹共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08:00
然後勒?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09:00你從哪一段看出來沒經過不起訴的?我讀起來是有。
作者:
hotrain13 (最幸é‹çš„人!!)
2017-05-17 12:10:00去年三個_總
作者:
qqstory (......)
2017-05-17 12:11:00因為再查下去會動搖國本cpbl應該倒了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2:13:00一個有罪 一個不起訴處分到底哪裡一樣?好歹你有舉曹錦輝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15:00
印象中這篇作者在這裡爭論爭辯這個議題已經不止一次了
作者: gundam01 (....NN NN I
2017-05-17 12:16:00
多喊幾次帶風向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17:00
重點是也沒辯出什麼值得一看的東西,來來去去就那幾個點還以為是有什麼新事證,結果都在那篇判決書用字上打轉我只是描述你在這件事上的作為而已哦你要不要和別人分辯,那完全是你的個人自由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2:22:00然後有不起訴處分書寫出來,就有經過不起訴處分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22:00
個人也沒那個興趣和你"辯",想太多
作者: yuliyeah (玉利) 2017-05-17 12:23:00
??? 沒重點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2:23:00許竹見其實中職沒封殺喔,是老闆不想用。不然陳瑞振就不會提出來。你自己看上了什麼東西。
作者:
KISS1979 (keep it simple,stupid)
2017-05-17 12:25:00byebye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25:00你讀判決有問題,請從頭看到尾。這個判決只針對時報與統一、時報與興農的比賽,關當時的兄弟屁事?當然不會查啊。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2:25:00而且你的文章明白告訴你有做不起訴處分
2017-05-17 12:26:00
都說沒查了 沒查所有質疑都只是質疑 到底要吵幾次阿
作者: r3479zx873 (Yimg) 2017-05-17 12:27:00
那個AB名單真的有夠莫名其妙= =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27:00至於判決上寫到兄弟也放水部分,就前面經過不起訴了。我不懂這有多難。
2017-05-17 12:29:00
無罪的就被起訴阿 中職被起訴就封殺阿 這真的沒轍
作者: gundam01 (....NN NN I
2017-05-17 12:29:00
這個只是在說前面提到的那些證人雖然在27人那邊不起訴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29:00這個是別人的判決書,引用你上色的部份說說他們的不起訴
作者: gundam01 (....NN NN I
2017-05-17 12:30:00
但是關於本案 因為還沒查所以他們對自己的有利供述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30:00書沒明確提及場次,所以無法當成被告的證據。裡面寫了"不
你根本看錯了 他引那段是說這些人供述不能當證據根本沒有說這些人有放水
作者: gundam01 (....NN NN I
2017-05-17 12:32:00
法官主要是要指鷹獅球員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32:00
唉...你的辯法和跳針有什麼不一樣...?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2:32:00其實AB名單也不是什麼封殺名單,不過是球團想用的名單
他意思是說 那個不起訴處分書 根本案無關不能以紅中他們不起訴說黑鷹無罪你這個閱讀方式實在是很跳針
作者: swimming3 (胖皮) 2017-05-17 12:34:00
臉夠腫了,不要再秀下限了!
作者: gundam01 (....NN NN I
2017-05-17 12:34:00
應該要提供27人那邊的不起訴書才合主題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36:00
犯罪事實?!你再這樣回下去小心踩版規...
不要為難他了 重新開庭 判洪有罪 才能完成他的心願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2:37:00
大中午的,放下手機或是關電腦螢幕出門去吃個飯吧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39:00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你為什麼不拿92年度偵字第 19618號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40:00的內文出來講?別人的判決書內容可以拿來定這些人的罪?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41:00判決書最前面的事實欄是起訴事實不是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是要經過證據檢驗的,看事實欄就認定根本可笑。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44:00至於你一直強調的「惟毽楚v是法官交代證據為何不採信,而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45:00跳針囉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49:00你就一直跳針沒關係嘛,這份判決書明明就不是針對你上色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49:00至於你一直在意「惟毽楚v是在交代證據。本件是時報放水案,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50:00為了起訴主犯,所以當然要說犯罪事實成立。但那些人到底有沒有犯罪根本無法由這份判決書證明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50:00總之那段只是交代證據為何不採,跟事實無關。最後強調一次這件是時報案組頭的判決,法院也根本沒提到兄弟放水。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56:00判決書的事實部份寫的是兩造的攻防,所以認定為共同正犯是檢查官的說法,不代表法院的判決認定。你一直咬著別人判決書的內容,而不去看真正與上色人等有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2:57:00才鼻要~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2:58:00不太相信東哥會放水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2:58:00關的不起訴書,根本是在曲解判決書內容以達自己的目的。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2:58:00
你根本就在玩文字遊戲而已,沒有證據就不要在這邊無的放矢
作者: bornagain06 (喬伊) 2017-05-17 13:04:00
這份的確是法院認定的事實 但因為這案並非是針對興農及兄弟那部分進行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3:05:00問題在於裡面只有證詞根本沒有調查也不能說是法院認定
作者: bornagain06 (喬伊) 2017-05-17 13:06:00
頂多只是法院依據本案所有的證據去進行事實陳述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3:06:00不然你拿出金流證據出來呀,一堆無罪的就是因為沒查到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3:08:00事實只是在於被告甲○○有咬出這些人,不用無線上綱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08:00
如果你真的有證據就趕快提出來交給地檢署,不要只會在網路上面幹幹叫抹黑人那你就把他的犯罪事實Po在網路上大家來公評呀,事實就是你什麼都不知道
作者: bornagain06 (喬伊) 2017-05-17 13:11:00
質疑還是可以質疑 但不覺得有點過頭了嗎而且不是有另案針對上述球員審理過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13:00
應該是你來證明當事人犯罪,而不是當事人來證明他沒有犯罪。你這種沒有證據自以為的推論,不是玩弄文字是什麼你就是在搞網路霸凌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15:00板檢查七年都查不出個鳥來,就你最厲害北檢
拿非本案判決直接相關的陳述來當法院認定,被打臉又拿聯盟封鎖誰不封鎖做救援,這篇根本是多餘的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3:17:00其實法官判決也是抄嫌犯和檢方的說詞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18:00蒐集證據不是法官的工作,法官是依雙方提供的證據做出判
作者:
Archi821 (Archi)
2017-05-17 13:18:00何紀賢被判無罪裡面也有紀錄犯罪事實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19:00決,但這個案子跟你影射的那些人無直接關係,共同正犯是僅依本案的證據作出的判定,但因為這不是那些人的審判,
作者: bornagain06 (喬伊) 2017-05-17 13:20:00
所以你現在質疑不就是中職奇怪的標準嗎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20:00自然也不可能再去檢核對那些人有利的證據。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21:00
這位原po法匠,我現在懷疑你偷東西,請你提出你的無罪證明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21:00要起訴某甲所以要認定那些人有放水。但那些人到底有沒有放水並無法從這份判決書去證明。超簡單的邏輯
作者:
vacamin (轟吧全壘打轟吧Lamigo)
2017-05-17 13:23:00好了不要再崩潰了
連拿什麼陳述都還要問,先回去把法理相關課程修完再來嘴吧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24:00
你自以為的行為就是如此的卑劣,玩弄文字,在網路上帶風向。你以為自己的好惡很重要,事實上你什麼都不是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3:26:00不用理他了,反正只會跳針然後看到新聞又重復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29:00你可以質疑啊,只是你也一直無視鄭堤升檢察官不起訴他們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29:00
那就拜託你把犯罪事實一次跟大家說清楚好嗎?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30:00的事實。鄭堤升的名譽都被你放在地上踩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31:00
叫你提證據你又提不出來,然後又口口聲聲質疑,你真的穩贏不輸ㄟ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3:32:00再講一次這個判決書只是說被告有咬而已又能說明什麼更何況這批人在另案就調查過不起訴了,就你最會查囉
一碼歸一碼來講很難嗎?沒看過討論法律問題是像你這樣夾七雜八到處拉救援,只為了合理自己的「懷疑」的
作者:
jimmy885 (jimmy885)
2017-05-17 13:37:00看完也只是那些黑人的證詞有提到,這樣又能代表什麼別的案子都查到不起訴,然後這件沒查你就當聖旨也很好笑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53:00
是啦,我也質疑你頭腦有問題
作者:
macrose (å†æ¬¡é‡é€¢çš„世界)
2017-05-17 13:57:00給你質疑啊?然後勒?自己想未審先判就說
作者: tingting520 (king) 2017-05-17 13:59:00
證據沒半點,抹黑造謠帶風向第一名,你這種人不去選舉太可惜我是根據你在批踢踢腦殘的發言啊那就對了啊,我也請你舉證呀,你怎麼就不舉了呢
作者:
iCare (iCare)
2017-05-17 14:17:00只要噓就好了!都會查判決書了,可否查一下無罪推定原則?「惟該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就本件之比賽場次加以認定」這句話還看不懂嗎?中信鯨那群無罪的人要跟洪中一樣,被你講成有罪嗎?他們都已不在球場上了,在這裡還要談論他們的人有多少?
作者:
wn7158 (司機5566)
2017-05-17 14:29:00證據在哪?自己認定犯罪事實,影射他人??準備進桶吧
作者:
iCare (iCare)
2017-05-17 14:30:00「問題一大堆」?哈哈哈哈哈哈!等著看你打臉檢調系統吧!
作者:
wn7158 (司機5566)
2017-05-17 14:30:00呵呵!照你邏輯標準,葉君璋被懷疑也是合理的喔!
作者:
iCare (iCare)
2017-05-17 14:31:00開個新文章,來說明一下有哪些問題啊!
他講的起訴書不就27人名單的那次 斷章取義耶而且也沒看你拿這判決嘴西瓜跟飛刀啊 呵呵
作者:
shifa (西法)
2017-05-17 14:38:00其實我看不懂這一篇文章想要表達的事情耶…是想主張這27人名單內的人要離開職棒圈,或是開放之前假球沒被起訴卻被聯盟認定永不得參與職棒的選手回來的規定嗎?
是誰要放下立場啊 -,-那只是解釋不起訴書不能拿來作為蕭登獅無罪證據要斷章取義成這樣真的蠻閒的真的認為有犯罪依法要公知告發 法官也沒做
不要再質疑吱吱的總教練惹 放人一條生路可以嗎 ...
作者:
zinor (齊納)
2017-05-17 15:20:00標準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還以為自己很有道理,到底是中文不好還是腦袋不好我都分不出來了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5:24:00
印象中之前有人只是推個"某某有收錢?"就被判影射永桶坐看版主有沒有要處理單就這篇回文和推文來看,一直有人指稱誰就是有疑慮阿..我講的那個判決是今年五月初的公告
作者: edward801022 2017-05-17 16:31:00
不然你講一下你跟洪一中有啥過節好了?其他人的相關新聞就不看你那麼悲憤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6:59:00原po我重看了,我可以理解你在意的點了,也認為你說的一部分是對的。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7:00:00
嘿,有人問你判決書裡面有沒有洪中的個人證詞和金流哦
作者:
ILALY (2u42u7)
2017-05-17 17:02:00問題應該是出在共同正犯那段,判決理由竟然隻字未提,這樣天外飛來一筆我不認為有參考價值。不然就是要看原判決怎麼處理的,但該死的原破案決找不到。
作者: insurreal (gives you wings) 2017-05-17 17:09:00
說實在話,當時就那樣結束,現在要嘴誰有沒有疑慮之類,難爭這種東西,本就意義不大
作者:
wn7158 (司機5566)
2017-05-17 17:54:00rahim03 不要跳針不敢回!!原文判決書內你詳讀的結果,有無洪一中個人證詞,或金流對價關係呢?還是你認為其他人證詞,認為洪一中有犯罪,你也質疑認定洪一中有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