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即時重播輔助判決共計七項如下:
(1)全壘打(只有裁判可以任意使用此重播權)
(2)封殺、強迫進壘
(3)觸殺(包括盜壘、牽制)
(4)外野界內、界外判定
(5)外野觸地與否之接殺
(6)觸身球(投球是否擊中擊球員)
(7)三出局時本壘得分與否
總教練或總教練代理人每場有一次挑戰權利,若啟動即時重播輔助判決後導致改判,該總
教練仍保有下一次即時重播的挑戰權利,但每場即時重播的挑戰總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此
外,總教練必須在每個判決結束後30秒內提出挑戰,若是三出局換局的狀況,必須在10秒
內提出挑戰。
倘轉播單位因外在因素無法即時提供重播畫面、或完全無明確畫面顯示判決之正確性與否
時,總教練此次挑戰權無須計算,仍保有下一次「即時重播輔助判決」的挑戰權利。
第七局以後,主審面對有疑問的判決仍然可以主動提出「即時重播輔助判決」來防止誤判
。
即時重播輔助判決啟動時,即時重播檢閱小組在檢閱重播後做出判決,即向參與檢閱小組
的主審或一壘審提出檢閱結果,由主審或一壘審以手勢作最後判決;主審或一壘審並依據
判決及判斷給予壘上各個跑壘者的合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