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用的都是中職官網上的規則
妨礙跑壘的部分在第六章的(h)
斯斯...不對,妨礙跑壘有兩種:有對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和未對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
這兩種情況下裁判應採取的動作並不相同
有採取防守時應成為比賽停止球,並給跑壘員一個以上的壘包
反之沒有採取守備行為時則是繼續進行到停止後
再依裁判的判斷決定進壘數
以下是規則的原文和附註
(h)妨礙跑壘Obstruction(原7.06)
若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Obstruction」。
(1)野手採取防守行為妨礙跑壘員,或擊球跑壘員踏觸一壘前受到妨礙時,
形成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在不虞被判出局情形下,得進至由裁判員判定若無妨礙時可
能到達之壘。受到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前所合法踏觸壘之次1個壘。若跑壘
員因妨礙跑壘而獲進1個壘,則被迫進壘之前位跑壘員,在不虞被判出局情形下得進至次
壘。
【6.01(h)(1)原註】(原7.06(a)原註)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以宣告「Time」之同樣手勢(兩手上舉)作出宣判,同時成
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在宣判「Obstruction」前,傳球處於飛行狀態中時 ,則給予跑壘
員若無妨礙時該暴傳應到達之壘。例如,跑壘員於二、三壘之間遭夾殺,游擊手之傳球在
飛行狀態時,奔向三壘之跑壘員受到三壘手的妨礙,該傳球卻進入選手席,則應給予跑壘
員進入本壘。其他跑壘員,則以宣判「Obstruction」前所合法踏觸之壘為基準給予2個
壘。
(2)野手未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Play應繼續進行,直到沒有進一步行
動的可能。然後裁判員應宣告 「Time」,並依據判斷,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給予適當之
壘。
【6.01(h)(2)原註】(原7.06(b)原註)
當發生妨礙跑壘但不成為比賽停止球時,被妨礙之跑壘員企圖進佔較裁判員判斷應給予之
壘以上時,則等同放棄安全進壘權而成為負險進壘,若被觸殺時為出局,此由裁判員認定
。
另一個重點是有沒有守備行為的意思,可以從規則附註舉的例子來理解
簡單來說就是場上的守備行為是不是針對該位跑壘員
例如:
【註3】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傳球於三壘,一壘跑壘
員於過二壘後撞及未持球之游擊手,裁判員認定游擊手妨礙跑壘,宣判「Obstruction」
並成為比賽停止球。此時得允許一壘之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則依裁判員判斷,若無妨
礙將有可能到達二壘時即給予至二壘,若無妨礙將不可能到達二壘時,則僅給予至一壘。
這個例子中球傳往三壘是對原本在一壘的跑壘員進行守備
被妨礙的跑壘員就是被採取守備的跑壘員
所以他可以安全上壘已經合法踏過的壘包的下一個壘包,即三壘
相反的例子是:
【註1】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傳球於本壘,擊球跑壘
員跑過一壘時撞及一壘手,裁判員已用手勢表示“ Obstruction ,但左外野手傳球過高
越過捕手,二壘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遭妨礙之擊球跑壘員踏過二壘後企圖進佔三壘,
被投手傳球於三壘觸殺出局;裁判員認定擊球跑壘員因該妨礙僅給予至二壘,則三壘之觸
殺出局成立;若該跑壘員未被觸殺,安全進佔三壘時亦應承認;不論如何,二壘跑壘員得
分應承認。
這時被守備的是壘上的跑壘員
被妨礙的是擊球跑壘員
兩者不同人的時候
比賽應繼續進行到所有play完成
再由裁判判定應給幾個壘包
回到今天富邦對桃猿比賽中的Case
因為球是傳往三壘
被妨礙的跑壘員就是被採取守備的跑壘員
所以應成立第一種的妨礙跑壘
發生時裁判應舉手喊Time成為比賽停止球
然後至少給跑壘員已合法踏過的壘包再前進一個壘包
另外規則只寫受到妨礙,並不論其為故意與否
所以只要從客觀上跑壘員有被妨礙都成立妨礙跑壘
以上如有錯誤的地方也請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