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總冠軍票劵遭竊,請球迷朋友勿購贓票

作者: lawbreaker (jacky)   2017-10-10 17:02:20
※ 引述《z99831 (八里游擊霸)》之銘言:
: ※ 引述《tsailaw (髮菜?)》之銘言:
: : 第12條
: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 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 : 金。
: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 證明你知道你買的是贓物,那是檢方的事
: : 哪種共犯你要不要講一下?
: : 良心建議
: : 除了C洽以外真的別一直發言
: : 不看棒球然後活在自己世界
: : 不懂法律然後一直誤導大家
: : 大家一直叫他大濕
: : 好像真的以為自己是大師了
: 這個嘛~
: 1.
: 贓物罪的牙保,103年修法已經修掉了,雖然無礙於使用,但T大您已經引用到舊法條了。
: 2.
: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或準贓物)
: 這些構成要件行為要能成立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收受、搬運……)的這方知道這東西是贓物並且有意(收受、搬運……),才能構成贓物罪。
: 據原文所述該情侶在購買票券時,並不知情該票券是贓物(故買),因此客觀構成要件至始無法該當。
: 除非該情侶知悉所買的票券是贓物並於知悉後仍有意購買,始足該當贓物罪。
: 3.
: 證明該情侶知道他們買的是贓物,的確是檢方的責任,這是舉證責任的問題,這又是另外一個世界了。
: 況且原文內容也無法判斷出那對情侶買票時是否知悉該票券是贓物。
: 4.
: 共犯是指幫助犯和教唆犯兩種。
: 買到贓物根本不可能是幫助犯或教唆犯這兩種其中一種。
: 所以買到贓物叫共犯,這句話是錯的。
: 5.
: 綜上所述,知不知道那票券是贓物,是很重要的事情。
: 6.
: 其他事情像是盜贓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等等……就有賴民法高手了。
: 我說的,可能是錯的,也不一定對。
: 望各位賢達海涵。
:
作者: ilovema19 (英九英九我愛你)   2017-10-10 17:03:00
以後講結論就好
作者: lpca (澄)   2017-10-10 17:04:00
詳細解說給推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7:05:00
解釋得這麼好為啥還要人只講結論 搞懂來龍去脈不是很好嗎
作者: nikita11   2017-10-10 17:05:00
您法律系? 還真的法律系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7-10-10 17:06:00
說的很詳細~~~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7-10-10 17:06:00
感謝大大 原來球票不算有價證券 是我搞錯了
作者: PanAndy   2017-10-10 17:07:00
感謝分析
作者: cockpuncher (丁丁終結者)   2017-10-10 17:07:00
解釋清楚有條理也很好懂 一樓是在憤慨什麼洨?
作者: edouard09 (方文山下智久)   2017-10-10 17:07:00
推一樓就懶得看文章啊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7:08:00
看paper只看結論嗎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7-10-10 17:10:00
為什麼一定要保護善意第三人?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7-10-10 17:10:00
玩哲學要另外了吧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7:10:00
都說他善意了還不保護他嗎
作者: funnyrain (funnyrain)   2017-10-10 17:11:00
原來如此 懂了 有人閱讀能力 噗哧
作者: TONY7 (小柏)   2017-10-10 17:13:00
原PO:就是再買一次的意思XD
作者: gn02160940 (阿修)   2017-10-10 17:14:00
推推 長知識了 某樓文盲 連文章都無法整篇看完多知道一些專業人士講的觀念 有益無害阿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7-10-10 17:15:00
如果官方能提供一個管道~讓非正常方式購票的人~可以驗證該
作者: zxc70227 (第一考不上)   2017-10-10 17:15:00
專業就是不同 原文底下一串真的太搞笑惹
作者: powerdream (感謝)   2017-10-10 17:15:00
不說清楚一點就會有人亂靠杯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7:15:00
法律野球可不是浪得虛名的
作者: selfhsuan (波妞萱)   2017-10-10 17:17:00
謝謝詳細解說
作者: hidexjapan (hide0504N￾ )   2017-10-10 17:17:00
電子票証可以很大的減少這種問題,順便解決黃牛轉讓
作者: jesse090828 (ELVIS)   2017-10-10 17:17:00
還什麼贓物的 無言...
作者: worshipA (我有兩個暱稱格) (你有嗎)   2017-10-10 17:18:00
你說的是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吧@@ 951規定的比較廣泛
作者: CornyDragon (好俗龍)   2017-10-10 17:18:00
清晰明瞭 真希望我期中也能寫的像你這樣嗚嗚
作者: hidexjapan (hide0504N￾ )   2017-10-10 17:18:00
這很適合做區塊鏈應用,想收藏票根的也可以發電子檔
作者: worshipA (我有兩個暱稱格) (你有嗎)   2017-10-10 17:19:00
應該有包括無記名有價證券? 我也不太清楚哈哈哈
作者: hidexjapan (hide0504N￾ )   2017-10-10 17:19:00
或是加價兌換實體票根收藏
作者: bluetory99 (BLUETORY)   2017-10-10 17:19:00
看paper不就看摘要跟結論嗎XD
作者: Luciferous (乃木坂真夏)   2017-10-10 17:28:00
推專業
作者: samnpc   2017-10-10 17:31:00
解釋的真好
作者: fish612 (誠懇老實不嘴砲)   2017-10-10 17:32:00
這禮拜六日要考試嗎,要的話加油
作者: kim (@@@@@@@)   2017-10-10 17:40:00
總之就是,你自己不小心掉東西,怨不得善意第三人
作者: teapot43   2017-10-10 17:40:00
感謝提供清楚說法
作者: kim (@@@@@@@)   2017-10-10 17:41:00
雖然你還是擁有其所有權,但你要自己花錢買回來
作者: cinlix (傳奇)   2017-10-10 17:45:00
購買人若說他沒在使用ptt 不知這訊息 不就又要回到原文
作者: tony31635 (tony31635)   2017-10-10 17:48:00
專業給推
作者: Vram (Gin)   2017-10-10 17:51:00
原po先給情侶錢,這損失再向竊嫌索賠的意思羅??
作者: z99831 (八里游擊霸)   2017-10-10 17:54:00
樓上沒錯看請求權基礎有哪些,就依該請求權向竊賊請求契類無物不侵其 順序去論這邊應該是不當得利 和 侵權行為
作者: step (fan)   2017-10-10 17:56:00
一樓你看的時候可以自己跳到結論阿XD
作者: z99831 (八里游擊霸)   2017-10-10 17:59:00
善意取得本身的目的是在保護交易安全的,但如標的是盜贓物,那民法會優先保障被偷竊者(主張要回盜贓物);然交易安全仍不可不保障,所以另外規定要先給付同樣的金錢,才行取回盜贓物。
作者: jyunwei (jyunwei)   2017-10-10 18:01:00
我已經知道你的人生結論了,要不要考慮直接跳過去
作者: z99831 (八里游擊霸)   2017-10-10 18:02:00
至於有價證券的部分,版大引用的是證券交易法的條文,證交法在有價證券上的解釋可能會略微狹窄
作者: gn00324893 (見人就是繳精)   2017-10-10 18:02:00
那趕人的工作人員也蠻兩光的 失主沒有拍票券座位號碼當證據證明曾經持有該座位的票根直接聽人講就趕人也扯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7-10-10 18:05:00
以後買票買完就要先把票根和小白單 (超商買的話) 拍照再保險點就是拿去影印 (不知道感熱紙被影印機的光掃過去
作者: lichai (雷迪咖)   2017-10-10 18:06:00
沒票還可以放人進來問題也很大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7-10-10 18:06:00
會變怎樣), 保障自己持有此張門票的權益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8:08:00
所以學我踩在腳底下就絕對不會不見 只是有點噁心
作者: CCptt (CC P TT)   2017-10-10 18:15:00
推專業
作者: a0025068 (略有小魯)   2017-10-10 18:21:00
啊如果不小心鞋子被踩掉了 襪子踩水後濕掉然後你把襪子脫下來弄乾時被偷怎麼辦QQ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7-10-10 18:26:00
鞋子不小心踏進水窪, 也是會溼到襪子...
作者: ghostl40809 (gracias)   2017-10-10 18:26:00
某種程度上這篇文該m了XDDDD
作者: OneCell   2017-10-10 18:27:00
作者: popbitch (that's it)   2017-10-10 18:40:00
解釋得很好,看一次就了解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爺爺救我)   2017-10-10 18:43:00
準備要給工讀生要驗票的時候才能脫襪子鞋子取票 ok?
作者: www2967 (www)   2017-10-10 18:48:00
請問一下 跟黃牛買 算是公開交易[email protected]@ 記得很多收金條的店看到那種來路不明的都馬是對折或3折收 最後警察也是請去
作者: ss860708 (小小太)   2017-10-10 19:09:00
考試膩XDD
作者: Kreen (每天要更優秀一點)   2017-10-10 19:20:00
長知識推~
作者: d123xxx (New Life!)   2017-10-10 19:20:00
一樓 你愛的人是我母校法律系的講座教授欸 不考慮認真看一下嗎?
作者: rodyguy (曙光破曉又一日)   2017-10-10 19:52:00
一樓好棒棒餒
作者: ultratimes   2017-10-10 20:16:00
法律這樣寫,但法官和檢察官為了業績通常有自己的玩法
作者: z99831 (八里游擊霸)   2017-10-10 20:25:00
笑死,說的都是實務的看法,還在那邊扯法官檢察官有特別玩法
作者: mystage (亭)   2017-10-10 20:32:00
作者: tycyyoo (tycyyoo)   2017-10-10 20:38:00
專業推
作者: mightymouse (翻墮羅流大師)   2017-10-10 21:24:00
法官跟檢察官都是固定薪水要拚什麼業績?
作者: greenYoshi (馬力歐的朋友)   2017-10-10 21:46:00
u乙己又在不懂裝懂了,店內瞬間充滿快活的氣氛哈~~
作者: ctes940008 (蛤!我只是小兵!?)   2017-10-10 22:37:00
若聯盟承擔損失另外安排座位,應該會好些
作者: k87559527 (ç”·æ°£)   2017-10-10 22:45:00
法官哪來的業績…
作者: elong (人只是需要被需要)   2017-10-11 09:05:00
可是贓物票券 主辦方有權在報案後主動作廢該票券啊?一旦票券作廢 不管是不是善意第三人都會被請出去吧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7-10-11 10:07:00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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