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99831 (八里游擊霸)》之銘言:
: ※ 引述《tsailaw (髮菜?)》之銘言:
: : 第12條
: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 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 : 金。
: :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 : 證明你知道你買的是贓物,那是檢方的事
: : 哪種共犯你要不要講一下?
: : 良心建議
: : 除了C洽以外真的別一直發言
: : 不看棒球然後活在自己世界
: : 不懂法律然後一直誤導大家
: : 大家一直叫他大濕
: : 好像真的以為自己是大師了
: 這個嘛~
: 1.
: 贓物罪的牙保,103年修法已經修掉了,雖然無礙於使用,但T大您已經引用到舊法條了。
: 2.
: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贓物或準贓物)
: 這些構成要件行為要能成立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收受、搬運……)的這方知道這東西是贓物並且有意(收受、搬運……),才能構成贓物罪。
: 據原文所述該情侶在購買票券時,並不知情該票券是贓物(故買),因此客觀構成要件至始無法該當。
: 除非該情侶知悉所買的票券是贓物並於知悉後仍有意購買,始足該當贓物罪。
: 3.
: 證明該情侶知道他們買的是贓物,的確是檢方的責任,這是舉證責任的問題,這又是另外一個世界了。
: 況且原文內容也無法判斷出那對情侶買票時是否知悉該票券是贓物。
: 4.
: 共犯是指幫助犯和教唆犯兩種。
: 買到贓物根本不可能是幫助犯或教唆犯這兩種其中一種。
: 所以買到贓物叫共犯,這句話是錯的。
: 5.
: 綜上所述,知不知道那票券是贓物,是很重要的事情。
: 6.
: 其他事情像是盜贓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等等……就有賴民法高手了。
: 我說的,可能是錯的,也不一定對。
: 望各位賢達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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