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奇摩即時新聞
中華職棒桃猿隊向福斯傳媒請求支付105年的轉播權利金未果,進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士
林地院指出,105年的轉播契約成立,判決福斯應給付桃猿隊新台幣2677萬5000元。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中職Lamigo桃猿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香港福斯
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本議定簽訂3年的轉播授權合約,但雙方對其他契約內容有意
見,最終並未簽下轉播授權的書面契約。
桃猿隊與福斯雖未簽下書面契約,福斯仍於去年完成桃猿隊主場賽事的轉播工作。桃猿隊
球季結束後向福斯請款,因遲未收到權利金,轉而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105年度的授權契約實際上已經成立,福斯事實上也已執行105年的轉播
工作,桃猿隊據以請求福斯支付權利金,於法有據,判決福斯傳媒應給付桃猿隊2677萬
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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