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保留球員名單後,球團還能反悔不與球員續約嗎?
在2017年最後一個上班日,也就是12月29日時,一個新聞吸引了我的注意:
「中職/新球季戰力考量,富邦悍將不續約三壘手楊承駿」
該則新聞說明了,富邦悍將對於2014年季中選秀入隊的楊承駿選手,因考量其守備位置與
其他球員重疊,在一軍出賽的機會不高,所以,選擇在年底契約到期後,將不再續約。
這個看似一則季末球團調整戰力的普通新聞,為何值得注意呢?
時間再往前3個星期,回到2017年12月2日,甚至是再一年前的2016年12月2日,當天一定
有的中華職棒的新聞都是:「中華職棒/中職保留名單公佈」(2016年;2017年)
什麼是「保留名單」?這個制度並不是中華職棒聯盟一開始即建立的制度。這個制度會建
立,最主要的倡議者為中職球員工會(Taiwan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s
Association, TPBPA),於網路上搜尋即可以找到這個新聞:「(2015年12月29日)中職球
員工會 籲實施保留名單」。依新聞內容可得知,中職球員工會呼籲中華職棒聯盟仿日本
職棒聯盟建立保留名單制度,各球團在球季後公布一個數額的保留名單,在名單內的球員
一定會談薪、簽約,保留名單之外的球員,其他球隊可以與之接觸談約。換句話說,不在
保留名單中的球員,即球團選擇不與其續約,球員因契約到期而成為自由球員,讓這些不
在保留名單中的球員可以有時間安排未來的去向,包含與其他球團接洽或開啟其他領域的
生涯等。
中職球員工會倡導採納如日本職棒實施的保留名單,最主要的原因乃是世界上主要有職業
棒球體系中,球團與球員簽訂的多是由聯盟事先擬定的制式契約(又有稱之為球員標準契
約或選手契約 Uniform Player Contract, UPC; Standard Player Contract, SPK)。在
這種制式契約中,都有相關條款約定契約期間及契約到期後的續約權限。典型的條款中,
契約期間通常為一年,並且規定契約到期,球團有單方續約的權利,也就是說,只要球團
願意與球員續約,契約就會更新,重啟一個有一模一樣內容(除薪資外)的契約而不論球員
的意願為何。這個條款的內涵,就是職業運動中有名的「保留制度」(Reserve System),
也就是早期職業球團用來控制旗下球員的條款。訂立這樣的條款,一方面避免球團間每年
都需要與其他球團爭取表現好的球員,讓球員的薪資福利上升並使得球團的花費水漲船高
;另方面,不需要為了長時間保留球員於球團的控制中,擔負與球員簽立複數年的契約而
冒球員簽約後表現不佳仍需給付薪資的風險。
日本職棒的保留名單制度,事實上乃是學習美國職棒大聯盟MLB的制度而來的。於MLB的勞
資團體協約中即有規定,每一個球團有權保留最高四十個球員契約的權利,直到某些情況
發生才會喪失保留球員的權利,其中之一種情況就是球員成為自由契約球員(MLB 2017
CBA, art. XX(A)(1))。而球員會取得自由契約球員資格的情況之一,就是球團沒有依照
與球員的契約第10條(a)的規定,在每年的12月2日或以前,更新與球員間之契約(就是行
使續約權)(MLB 2017 CBA, art. XX(A)(2)(d))。所以,美國的球團會在每年的12月2日以
前,向其有權保留且願意更新契約的球員,提出新契約;行使的方式,依球員標準契約
(Major League Uniform Player's Contract)的規定,乃是要求球團提交給理事長辦公室
保留球員名單,並由理事長辦公室將此名單送交球員工會,以完成續約(para. 10(a))。
而日本承襲了此制度的內容,建立了保留名單的制度,每一球團於每年11月底向聯盟提出
其願意續約的球員名單,並由聯盟在12月2日公布;而未在保留名單中的球員,就成為自
由契約球員。換言之,在保留名單中的球員,等同就是球團已行使續約權,其與球員間新
一年度的契約應該已經生效了。
不論美國或日本,同樣將球團要續約的期限訂在11月底,然後由聯盟理事長於12月2日公
布,乃是考量到球季賽結束之後,不論有無參與季後賽,至少都有一個多月的時間,讓球
團評估球員一年來的表現及球團的規畫,來決定是否與球員續約。對於不在保留名單內的
球員,讓這些人知道原球團不與其續約,其成為自由之身,能夠儘早安排未來的出路;對
於在保留名單內的球員,則球團已與其就下一個年度續約了,之後,再來洽談相關的薪資
條件。
中華職棒的「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也屬於以上所講的制式契約)第22條即是保留制度的
明文,該條標題為「契約之更新」,其內容規定:「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
契約時,得於12月31日前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
更新期間之報酬由球團斟酌選手前一年度之表現及其他相關情事,在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訂定之增減薪幅度內調整之;但下一年度之報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酬
之70%(第一項)。球團與選手間就更新期間之報酬增減有爭議,得依本契約第24條規定申
請仲裁(第二項)。」
在2016年以前,中華職棒並沒有保留名單的制度,所以,依照選手契約第22條,球團原則
上應該在每年契約到期前的12月31日前表示是否續約,若不續約,依理論應該就讓球員成
為自由球員;但是,因為契約中的「更新期滿時亦同」這句話,使得球團可以一直拖延,
縱使到了新的年度了,只要他沒有表示不要續約,球員契約的權利還是保留在原球團中。
沒錯,就是這種過度向球團傾斜的契約文字,使得過往有球團就在季末什麼都不做,不表
示與球員簽訂新的契約,使得球員的契約狀況不明,權利等同懸在半空中。
所以,在中職球員工會的多次呼籲後,中華職棒聯盟也終於在2016年6月底加開球團代表
會議,通過了相關辦法,將日本職棒的保留名單制度訂入規章之中(三立新聞:中職/修
正聯盟規章 加速球賽、仲裁制度等八項陸續實施)。於目前的中職規章之第8章球團(職)
球員註冊辦法第10條,訂立了「保留球員」之規定。該條規定:「各球團應於每年11月30
日前,向聯盟提出該年度之所屬球員中,擬於下年度締結契約的保留球員(契約保留球員)
,契約保留球員人數限制最多60人。會長於每年12月2日公告契約保留球員名單。」所以
,在2016年開始,即於12月2日聯盟會依照此規定公布保留名單。
從保留名單來源的美國與日本的制度,或從現行中職「保留球員」辦法規定的內容都可得
知,被球團列入保留名單的球員,若是簽的是制式契約一年一約的球員,就是要與這些球
員再續一年約。所以,富邦悍將在11月底提交給聯盟的保留球員名單,就是要與這些球員
再續下一個年度的契約;解釋上,提出保留名單這個行為,已經符合了中華職棒的「職業
棒球選手契約書」第22條的更新契約之表示,所以,在保留名單內的選手,與球團間已處
於續約的狀況,也就是下一個年度契約已生效(以楊承駿的情況來講,就是他和富邦悍將
的2018年的契約已生效)。但是富邦在12月29日卻對楊承駿通知不再續約,這種做法大大
違背了建立保留球員名單制度的原意,也使得保留球員名單的制度失卻重要的意義。
雖因富邦悍將的作為是在2017年的最後一個上班日,聯盟可能無法及時為反應。但若在
2018年開始上班後,聯盟若不對富邦悍將此等做法做相關檢討的話,日後難免招致「聯
盟相關規章辦法之改正,只是為了杜絕悠悠之口,而非為了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之
譏!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47617
值得大家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