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立委電完後 入會費加年費為1,500
但是仔細看了一下章程
http://www.ctba.org.tw/func_file_download.php?id=7435&file=1
其中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惟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
與罷免權。如本會會員人數超過300人(含)以上,得選出會員代表者,表決權由會員代
表行之。
但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含)以前申請加入會員者,限86年12月20日前(含)出生者
,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不在此限。
讓我感覺怪怪的,會員代表這是???間接民主的意思嗎???
另外就是之後申請加入的和之前加入的權利義務不一樣
還有入會未滿1年沒有選舉罷免權???
為了避免冤枉棒協,所以去查了一下棒協之前的章程
翻不到上一版,只翻到不知名年代版
https://goo.gl/8wfWtJ
裡面並沒有這樣的條文
再來看一下其他協會的章程
籃球協會也是第8條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
惟為配合 106 年 9 月 20 日發布之國民體育法,完成章程修正公佈後之
首屆選舉,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以現在是???
現在這些大協會對於之後的會員的權利義務卡很緊阿
這些規定是要卡人頭會員嗎?還是單純協會想再拖一年這樣
單純不解,不知各位的認知是如何
想確認一下再去繳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