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chunters123 (pp表接受。和感謝,「今)》之銘言:
: 中職以前就已經有買斷合約的案例(2013.2017)
: 表示這沒有違反聯盟規約
這兩次的買斷合約案例
是旅外球員想回來參加中職選秀
由於球員仍有國外球團合約在身
所以選到的球團須跟原球團買斷球員的合約
王維中到 NC 也是一樣
都跟你想要中信和 32 談買斷情況不同
MLB 常見的買斷是跟球員簽約時
最後一年是球隊選擇權 如果球隊不想簽
可以用較少的金額買斷合約 大多都是在季後發生
季中買斷好像是 NBA 才比較常見
通常是球團想節省支出 球員想另謀高就
才會兩者去商談
這才像是你講的 case
: 而且買斷有幾個好處
: 1.買斷的金額會少於球員原本會領的全額,所以先省了一筆薪資支出
中職沒有豪華稅門檻這個東西
再加上球員薪資對辜辜來說根本九牛一毛
完全沒有要省支出的需求和必要性
: 2.球員有機會到其他球隊表現
如果真的要談買斷 應該是 32 寧願放棄高薪想去別隊
不過這樣球團佔主動 要嘛買斷金可以壓很低
要嘛還是不理你 因為中信根本不用在乎這筆支出
也不會是中信主動去談 看不出來哪來的雙贏
只要 32 不願意放棄 120 萬的月薪
就不會有你想的情況出現
: 可以說是雙贏
:
: 為什麼中信不考慮用買斷方式,解決林智勝去留問題?
你的問題答案應該是
為何 32 不考慮放棄高薪跟中信談買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