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其實職業球隊遇到著作權這種東西真的要多注意
尤其是使用到他人或球迷的創作
像當初洪家把兄弟象賣給中信後
原來兄弟象隊歌的創作人主張他只有授權兄弟大飯店使用
不含兄弟育樂,而洪家與中信的契約中卻將隊歌轉讓出去
但問題來了,當初兄弟象隊歌的創作者是授權還是轉讓著作財產權,很有爭議
如果是授權,著作權法原則禁止再授權
如果是轉讓,則受讓人可以任意為之
最後也是上法院,不過刑事部分地檢署認為中信兄弟沒有侵權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
民事部分去年年初智財法院下了幾個秘密保持命令後
就沒有下文了,看來是兩造和解掉了
台灣職棒涉及著作權的部分很廣,包括球員應援曲、應援舞蹈等等
轉隊後隨便援用可能都會涉及到著作權的爭議
希望國內的職業球隊未來在著作權這塊要多加留意
附上案情內容供參(摘自民事部分台北地院移轉智財法院管轄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智20號
………
查原告係主張「兄弟象棒球隊隊歌」(下稱系爭著作)之詞
、曲係由原告所創作,被告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於網站
上標示系爭著作之編曲者為「兄弟象」,並重製歌詞,設有
得隨時下載之播放鈕,且邀請樂團演唱重新編曲之系爭著作
,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以及重製、公開傳
輸、公開演出、改作權;被告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則
係明知原告並未授權他人公開播送、改作、重製系爭著作,
亦未同意再授權,卻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系爭著作轉賣給
被告兄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對價。被告侵害原告之著
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爰依著作權法以及民法第179 條等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287,500元,有民事起訴狀在
卷可稽。
……
裁定內文:
https://goo.gl/PrZQW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