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棒球規則:
(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球員是否持球)。在此情形下,裁判員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時所佔有之壘。 若跑壘員以正常滑壘方式滑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1)原註】(原7.13(1)原註)
跑壘員未盡力去觸及本壘,而以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 肘、臂推撞防守球員,即可判斷為跑壘員因偏離路徑而引起與 捕手之接觸或其他碰撞,得視為違反本項規定。 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其臀部及腿部先著地才發生碰撞 ,則視為正當滑壘。 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 視為正當滑壘。 若捕手阻擋跑壘員之路徑,裁判員不應認為跑壘員違反本 項規則引起不必要之碰撞。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於本壘之Force play。
看完今天比賽後
發現
這明明中文為什麼我好像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