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osen.co.kr/article/G1111037996
韓國在2015年修改所得稅法(隔年開始適用)
將原本境內一年內居留超過183天之『居住者』外籍人士的稅率級距大幅拉高
(居住者的所得申報必須連同海外所得也列入申報)
而以2018年稅務年度基準
年所得在1.5億~3億韓元者課稅稅率為38%
3~5億韓元區間者,課稅稅率為40%
5億韓元以上者,課稅稅率為42%
比原本僅有22%的外籍人士稅率幾乎增加一倍
另外,由僱用方的預繳代扣稅率為3.3%
許多洋將若未被續約,隔年繳交所得稅人早已不在韓國境內時,就很難追繳
韓國政府只能以催繳或在未來出入境韓國時進行追加罰則,但實際上多數是追繳不到的
不過,韓美兩國政府有簽署稅務協議
好處是在韓國已繳交之所得稅,在美國稅務可抵免,
通常這種情形,美籍球員約只要再繳交2~3%所得稅給美國政府
但反之,如在韓職外籍球員來源第二多的多明尼加籍球員
因韓多兩國並未簽署稅務協議,多明尼加球員不僅要繳交高額在韓所得稅
回到多明尼加也可能必須繳交當地動輒30~40%的全所得稅務(包括海外所得)
多明尼加籍球員實質所得相對少非常多
這也是這幾年韓職在找美籍球員的代價上,
有時比續約多明尼加籍洋將要把薪資翻倍翻漲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