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數位痛失中職轉播權 向統一、LAMIGO球團求償3千萬敗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MP&SILVA公司5年前取得中華職棒大聯盟2年轉播權,MP洽商
有意願轉播的博斯數位公司與4球團協商,因遲無結果,統一獅、LAMIGO球團停止提供轉
播訊號給博斯,演變成由各隊自賣轉播權的情形,博斯控告兩球團返還各750萬元的訂金
,並賠償1倍,共求償3000萬元。一審判博斯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博斯請求兩球
團負損害賠償並無理由,今判決上訴駁回;可上訴。
博斯數位於103年3月20日與MP公司簽訂備忘錄,在博斯與球團、聯盟協商合約期間,先
由博斯先行轉播比賽,同年6月18日博斯支付統一獅、LAMIGO球團各750萬元訂金,但因
中職打算經營的CPBL TV網路轉播,與博斯有衝突,博斯要求限制CPBL TV的經營,但不
被聯盟和4球團接受,同年7月19日博斯以聯盟違約為由,與中職中止合約,同月22日統
一獅、LAMIGO宣告停止提供訊號給博斯,將轉播權交給福斯、緯來、愛爾達。
博斯數位提告主張,2球團片面斷訊行為已違反預約關係,造成博斯商譽受損,投入成本
落空,預定投資利益蒙受重大損失,請求2球隊各應加倍返還訂金。
台北地院認定,雖然雙方確屬預約關係,博斯有權要求返還1500萬元訂金,但博斯已轉
播的統一獅37場主場賽事、LAMIGO的36場賽事,皆未支付權利金,對兩隊的不當得利各
達2062萬、2006萬元,兩相抵銷後,博斯的訂金債權已經消滅,判博斯敗訴。博斯不服
,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關於匯款部份,博斯未能證明與球團間有支付定金的合意,請求兩球團
返還定金或加倍返定金,均無理由。
此外,兩球團和博斯公司在球賽已開始,且合約仍未簽立情形下,相互轉播授權、支付
款項的行為,乃雙方都認為屬有償轉播,於磋商議約過程中各自提出給付,則匯款應屬
於轉採球賽的對價,且博斯支付匯款的金額,相對於已進行的轉播,仍嫌不足,並無溢
付轉播對價的情形,因此,博斯要求兩球團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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