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球棒須以一塊實木製成,且為平滑圓形棒。最粗厚部分的直徑不得超過2.61吋(6.6
公分),長度不得超過42吋(106.7公分)。
【附記】以合成方式製造或試驗中之球棒,不得於職業正式或非正式比賽中使用。除非製
造商之設計及製造方式獲得規則委員會之認可。
(b)凹頭球棒(Cupped bat)其深度頂端須在1 1/4吋(3.2公分)之內,直徑須在1寸以
上不得超過2吋(5.1公分)。凹狀部分直徑必須為曲線狀,且不得附著其他任何物質。
(c)球棒之握把最後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握把部分得包紮或使用
任何材料或物質處理使適合掌。任何材料或物質延伸超過18吋限制之球棒,應令自比賽中
移除。
【附記】裁判員在某一時間發現不符合(c)項規定之球棒,或在比賽中曾經被使用,不得
依此理由宣判擊球員出局或將其驅逐離場。
【3.02(c)原註】(原1.10(c)原註)
若擊球員球棒上的松焦油(Pine tar)或止滑劑超過握把18吋時,經裁判員主動察覺或經
對方球隊提醒,裁判員應立刻要求擊球員更換球棒;擊球員若將球棒松脂超過的部分清除
後,於後續比賽中仍得使用。
若在球棒使用前沒有任何異議,使用後才發現違反本項規定時,球棒使用的結果仍然有效
,抗議將不被接受。
(d)職業比賽不得於使用著色球棒,除經規則委員會認可外。
【註】業餘棒球依各聯盟、協會規定。
【加註】本聯盟允許著色球棒之使用,但仍須符合球棒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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