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
: 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
: 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幫畫重點,就是只有這點解釋是相關的。
但我覺得根本狗屁不通。
波西條款就是希望捕手跟二壘手,三壘手一樣,
用一樣的方是觸殺打者。
來,我問你,今天如果是二壘手、三壘手,
遇到這種傳球,是這樣觸殺嗎?!
明顯不是麻,一定是先接到球,再拉回觸殺跑者。
劉時豪明顯是用身體擋住跑者,
再沒有接球的時候,就已經擋住跑者了。
只是假裝是因為接球擋住而已。
你今天林立是這樣接球嗎?!
X,少騙人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