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有關跑壘者與三呎線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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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比賽之進行
規則5.09 出局 Making an Out
(b)跑壘員出局Retiring a Runner(原7.08)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應被判出局:
(1)跑壘員為避免被觸球,離開壘線路徑(Base path)3呎以上者。但為避免妨礙野手
處理擊出球者除外。
跑壘員之壘道確立於當發生企圖觸殺行為時,從跑壘員至其企圖安全抵達之壘之直線。或
(2)踏觸一壘後離開壘線路徑,明顯地放棄進佔次壘。
【5.09(b)(1)(2)原註】(原7.08(a)原註)
任何跑壘員在抵達一壘後,自認為已無進一步之Play,離開壘線路徑走向選手席或守備
位置時,若裁判員判斷跑壘員之 行為認定其已放棄跑壘,將被宣告出局。此時雖宣判出
局,但其他跑壘員仍處於比賽進行中之狀態。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以下類似之狀況:
例1— 0出局或1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在最終局得分相同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場外之
決勝全壘打,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後,認為因全壘打自動贏得比賽勝利,在擊球跑壘員
進行 跑壘時離開壘線路徑走向選手席。此情形應認定跑壘員因放棄 進佔次壘宣告其出局
,擊球跑壘員允許繼續跑壘,得分應予承認。若為2出局時,全壘打將不被承認。(參照
5.09(d)-原7.1 2)此情形非Appeal play。
例2—跑壘員自認為於一壘或三壘被觸球出局而走向選手席,經相當距離後仍如此行為時
,將因放棄佔壘被宣告出局。
【註1】所謂壘的三呎線是以壘線的中心為基準,左右各3呎之距離,即為6呎寬度帶狀之
區域。這地帶是被視為允許跑壘員跑壘時的路線,跑壘員在避免被觸球於身體的情況下
脫離此區域時,即使不被觸球亦為出局。
跑壘員在上述之跑道外有被觸球行為發生時,以跑壘員與壘所連結之直線為基準,若離開
左右3呎以上時,雖未被觸球亦為出局。
【註2】本項(1)之“但為”以下之規定為:野手於跑壘員之路線內處理擊出球,
跑壘員為避免妨礙野手之守備行為而超出規定路線時,不成立出局。
處理擊出球後,採取觸殺動作時,應適用本項(1)之前段規定。
【註3】跑壘員處於封殺狀態時,則不適用本項(2)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