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china ( )》之銘言:
: 帝波雖然來台第1年就出事,但因球技實在不錯,球團並未與他解約,而且他在中華職棒
: 一打就是6年,還為了想留在台灣打球,為自己取了個「王中波」的中文名字,欲爭取入
: 台灣籍,後來事與願違,只好回多明尼加發展,還當上棒球學校校長,成了輸台洋將的球
: 探。
: 偶然間發現這篇新聞
: 帝波直接硬上16歲未成年少女,被對方大姊告性侵害
: 後來是兄弟象幫他代墊30萬才沒爆出來
: 這件事情放到現在不知道有多大條了
: 兄弟象球團當初怎麼沒開除他,反而還讓他在兄弟象打六年啊?
帝波來台灣第一年搞的事
台灣妨礙性自主條例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 222條都在1999年4月21日
由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
0 號令修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