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pam (雷歐帕姆)》之銘言:
: 之前就有報導了,
: https://reurl.cc/pd232x
: 中職規章第17章「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曾凡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 洋將只要犯罪、重大違紀等就永不錄用。
: 所以應該是沒辦法啦。
除此之外,翻閱整本中職規章,算是漏洞百出的
對於外籍球員跟本國籍球員的"不正行為"出現了雙重標準?
第93條是在講註冊及契約等程序
第94條則是管理辦法
但非常籠統~~
第94條【不正行為】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
、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經聯盟查證屬實,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
何謂"曾有"?? 如何定義??
有人提到曼尼
所以中職的規章才出現了哪裡有漏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邏輯:
第95條【註冊及上場規定】外國籍球員註冊出賽規定:
1、外國籍球員在國外因違反禁藥規定遭禁賽,未服完遭禁賽期間者,不得於本聯盟註冊出賽。球團向聯盟辦理註冊前,應善盡查證之責任,若聯盟於受理註冊後經查證屬實者,得立即停止該球員出賽,衍生之後果概由球團負責。但已服完遭禁賽期間者,球團若欲註冊該球員,須先經由本聯盟藥檢通過後,始得依正常程序註冊出賽;若藥檢未通過,該球員即列為永不得錄用人員。
2、依第8章第6條及第9章第17條、第18條規定辦理。
3、當有違反情況出現時,裁判、記錄員及對方球隊均可提出檢舉,由裁判制止並應立即更換球員。
4、比賽結果不受違規之影響。
5、違規人員依懲罰規定懲處。
補上上述裡面的第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6條 球團就任何比賽皆不得罷賽,罷賽之球團除依規則裁定敗戰外,尚須負責因罷賽所導致一切損失之全部賠償責任(含交手隊伍應得之球賽表演費)。聯盟另處球團罰款10
0 萬元及總教練禁賽10場處分。
第17條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
、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者,處罰款1至3萬元
、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18條 未經聯盟同意,球團參與非聯盟舉辦之比賽時,處球團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