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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
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
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
球員是否持球)。在此情形下,裁判員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
時所佔有之壘。 若跑壘員以正常滑壘方式滑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1)原註】(原7.13(1)原註)
跑壘員未盡力去觸及本壘,而以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 肘、臂推撞防守球員,即可判
斷為跑壘員因偏離路徑而引起與 捕手之接觸或其他碰撞,得視為違反本項規定。 若跑壘
員滑壘時腳朝前,其臀部及腿部先著地才發生碰撞 ,則視為正當滑壘。 若跑壘員滑壘時
頭部朝前,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 視為正當滑壘。 若捕手阻擋跑壘員之路徑,裁
判員不應認為跑壘員違反本 項規則引起不必要之碰撞。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
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
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
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
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
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
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
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
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
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
於本壘之Force 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