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聯盟可以增加一個新補述來解決這次的爭議:
若捕手擋住本壘板, 那麼捕手的身體就視同本壘,
跑壘員先碰到捕手就算得分, 若先被球碰到就算出局.
這條新補述適用於 4/22, 9/10, 9/18 三種情況, 所以完全沒有誤判.
在補述最後記得加入兩條附註:
1. 聯盟保有最後解釋之權利, 若總教練不服判決可直接驅逐出場
2. 為保有一致性判決, 聯盟可於賽後推出新補述來補充現有補述之不足
另外建議聯盟新增補述委員, 在某隊比賽時進駐小房間. 這樣可以在第一時間
跟技術委員討論, 並且以最快的時間推出新補述, 這樣就不會讓有些總教練被
趕出場後還在那邊講些五四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