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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浩日前因選手協會會長期間辦公費事件而請辭會長職務
但此事遭到民間團體"人與運動"熱心人士向法院提出舉報
根據韓國職業棒球選手協會章程規定
管理人員一切以無報酬原則
然而李大浩卻辯稱每年匯入自己帳戶的6000萬韓元是『慣例』,強調不是『辦公費』
但選手協會章程第18條第1項規定:
管理人員的報酬以無報酬爲原則,根據理事會制定的規定
管理人員可以對爲本會相關業務而使用的費用進行實際費用補償支付
也就是說,規定是實報實銷,卻不可以以辦公費名義或是經常性報酬來申報
然而李大浩是以根據韓國民法第680條的委任關係
為處理選手協會事務之人,卻無實際契約或法律合約
因而直接收受巨額資金,已相當於業務瀆職罪(刑法第356條,355條第2項)
此罪刑將涉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韓國大法院曾說明:"即使股東大會或理事會上對違法預算支出進行表決,
並據此執行預算,也不會妨礙瀆職罪的成立。" (2006年4月27日2003年4735判決等)
因此,即使前會長李大浩通過選手協會理事會的表決得到了上述金援
李大浩也不能免除瀆職罪(刑法第356條,355條第2項)的責任
2019年3月18日,有10個球隊的選手代表(理事)參加的選手協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下屆選手協會會長支付每年6000萬韓元的報酬
參與此次理事會的各球隊代表理事,也同樣涉及成立瀆職罪
另外,事務總長金泰賢,每月以『辦公費』名義直接收取250萬韓元
一樣也是在無依據之下,收取報酬,並未符合實報實銷原則
將也視為瀆職罪
再者,若查出金泰賢這250萬韓元支領的現金非用於業務上,而是私人用途
將再涉及業務上的貪污罪(刑法第356條,第355條第1項)
刑責與瀆職罪一樣
此次被告發的除了李大浩、金泰賢,還有十隊球隊選手代表
另外,李大浩若堅稱這是『慣例』
市民團體將會繼續追查過往前幾任資料,持續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