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財政部修法 蔡其昌推企業抵稅上限達250%
〔記者徐正揚/台北報導〕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接任中職第11任會長,邀請多位部會首長出
席交接儀式,他拜託財政部長蘇建榮盡快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讓企業抵
稅上限可達250%。
蔡其昌指出,不只是棒球,體育界都需要企業支持,現行條文對企業支持體育的減稅效果非
常有限,希望透過修法提高企業捐款抵稅比例,「我個人希望的版本是到250%。」
蔡其昌認為,如果第26條之2的修法可以通過,受惠的不只是職棒,還包括其他運動也,「
不要只免徵營業稅,這對企業誘因不足,拜託蘇部長趕快通過,這關係到所有體育界。」
蔡其昌還邀請立法院長游錫堃與多位立委到場觀禮,他說,在場的立委四黨都有,來的都有
被交辦任務;他更當場拜託游院長:三讀通過的時候,要交給我來主持。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正條文為: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對該產業捐贈有關
事宜。
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
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額中減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
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前開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中減除。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
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財政部定之。
第二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
起十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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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的時候不知道會不會有新的梗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