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卡特的棒球規則教室Vol24】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87194
Vol24判例檔案
事發日期:2021/8/10 台南棒球場
對戰組合:CPBL例行賽 味全龍V.S統一獅
事發過程:七局上,味全攻佔一壘,陳品捷在執行突襲短打時右手肘碰觸到了他自己點出
去的球,主審一開始認定妨礙守備出局,味全龍提出抗議,開會後改判界外球,林岳平總
教練上場抗議後未果,之後更是用肢體動作抗議遭到驅逐出場
https://youtu.be/bao4asvL0so
首先,我們要來認識這條規則,同時也要認識這條規則該怎麼認定:
棒球規則 5.09擊球員出局
(7)擊出的界內球在觸及野手前(包括投手),觸及擊球跑壘員。但若經裁判員判斷,
擊球員是在擊球區合法位置內觸及擊出之球,且非故意妨礙球的路線時,擊出球碰觸擊球
跑壘員或其球棒,應判為界外球。
我們現在知道了,擊球員如果是在擊球區合法位置內碰到這顆球,那就會是界外球。
那當打者就像今天的狀況將球觸擊以後怎麼樣是認定在擊球區合法位置內呢?
CPBL 裁判執法手冊規則補述目錄
3.06 【擊球員身體及球棒碰觸界內球之妨礙】
(A) 擊球員觸擊後正跑向一壘,任一腳踏出著地於擊球區外,身體或所持球棒碰觸界內反
彈球時,妨礙守備成 立,比賽為停止球,擊球員妨礙出局,壘上跑者返回原壘。
未踏出著地前觸及該界內球,則不視為妨礙, 僅宣告為界外球。
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畫黑底線的重點,踏出著地是這條條文引用的關鍵點。
接下來我們用圖片來一張一張看這次的PLAY:
陳品捷在短打的時候沒有踏出打擊區,他的前腳採在線上,所以沒有踏出打擊區擊球的問
題。
https://i.imgur.com/8S7KUu0.jpg
https://i.imgur.com/1sbsDcv.jpg
規則中的一個重點就是擊球員觸及界內球,陳品捷在觸擊以後人是在線裡面右手肘碰觸到
球,所以基本上可以確定這是一顆界內球。
接下來我們要確定的就是另外必要一個條件,陳品捷是否踏出著地?
https://i.imgur.com/8pTsmwI.jpg
https://i.imgur.com/uQsueJu.jpg
再把接觸的瞬間放大,還可以看見陳品捷釘鞋最前端的釘子。
https://i.imgur.com/6ogZr1t.jpg
從圖片上來看,陳品捷在碰觸到球的瞬間他的腳似乎還是懸空的狀態,如果是還沒有確實
踩下去碰觸到的話這顆球就會是界外球,就跟裁判們開會討論的結果一樣。
那這樣以後跑者就腳抬著故意去碰球就好了啊,反正又還沒踩到地板?
規則是人寫出來的,方法也是人想出來的,所以在規則的最後面有這麼一段:
擊球員在擊球區的合法位置內,依裁判員之判斷,若非故意改變球的路線之情形下,擊出
球再碰觸擊球員或球棒時為界外球。
也就是說,就算你真的沒有踩下去,但是你把腳放在那邊晃來晃去故意去碰那顆球,裁判
認定之下還是會判你妨礙守備出局。
主審那麼近,他會看不到?
在實務操作中主審的視線前方有捕手,再往前還有打者的球棒,他可以看到水平視角中的
東西,他可以看到打者的手肘有碰觸到球,但是他不一定可以看到下方擊跑員的腳,並且
稍微俯視的視角會與地面產生重疊,這個地方就是主審比較看不到的盲點,在水平視角上
左打者的腳三壘審會看得較為清楚,這也是這個PLAY中主審會較難判斷的地方,因為所有
事情都發生在這一瞬間。
https://i.imgur.com/YA8n446.jpg
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妨礙守備判例
林承飛在短打後與捕手發生了小碰撞,隨後又碰到了自己點出的球,主審第一時間宣判比
賽進行中,隨後宣判林承飛妨礙守備出局。
https://youtu.be/VDyjBihRPcQ
林岳平總教練賽接受媒體採訪表示,當下是想要抗議一下,讓失分盡量不要擴大所以做出
了類似無言的抗議,同時也承認這是不好的行為,在這種局面希望球員不要因為判決被影
響,知道沒有改判空間。
對於職業棒球來說,許多地方就像是一場秀,有些時候的某些動作反而能夠提振球隊的士
氣,讓球隊能夠更團結,就結果來看,林岳平總教練做得非常好。
從規則的角度切入棒球比賽,我們可以發現更多棒球的樂趣,如果可以更加瞭解規則定義
以及眉角,我們就能更懂棒球,也更深入棒球的核心。
筆者補充
規則上有說不能改判,為什麼可以開會改?
【不可更改判決之狀況】
(8) 是否構成妨礙守備之認定。
但同時在可更改判決之狀況還有這麼一條:
【可更改判決之狀況】
(11) 擊出之球擊中跑壘員或擊跑員時。
這兩條規則看似有點相牴觸,但差別在哪?
首先重點就是我們文章中常提到實務中的裁判裁量權,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自由心證,這個
狀況會是怎麼樣子?裁判看到了你的行為認定你就是妨礙,所以判定你妨礙守備出局。
例如:打者踏出打擊區遮擋住了捕手的傳球路線,或者是你在跑壘的時候刻意去用手遮住
球影響到守備員的接球。
這個就是我們所說的自由心證,他不會有事實,因為就是裁判自己的認定,因此沒辦法透
過開會改判。
另外一個是什麼? 那就是有事實的妨礙。
例如:跑者(打者)碰到了球、擊球員揮棒以後跟捕手有接觸、跑壘員碰到了守備員。
這個就是有明確的事實,今天這個狀況就是打者碰觸到了球,有明確的事實,可以進行開
會討論,藉由其他壘審的角度做判決。
補述不可能把所有可能會發生的事情全部寫進去,某些狀況用文字來講也不一定能完全表
達。
重點的兩個點
自由心證→無法開會改判
有事實行為→可以開會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