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一個包括我在內,幾乎所有人都曾經搞錯的東西
(以前貼過類似的文章,但是被洗掉了,精簡一下重寫一遍)
https://bit.ly/30rvjwO
內野守備員故意漏球規則,現行規則編號5.09(a)(12),維基舊編號6.05(L)
此規則於1975年制定,與內野高飛球互相獨立,兩者是不同的東西
適用條件: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
(注意:僅一壘有人或滿壘都有效!這不是內野高飛球!)
規定:
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時,
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均應返回原壘。
【註一】本項規定,係指內野手將易於接捕之高飛球或平飛球於落地前,
以一手或兩手確實觸球後再故意落掉時適用。
與內野高飛球相比有很明顯的不同,內野高飛球還在天上時裁判就會宣判
這個狀況要等守備員進行了裁判不認可的守備動作後才會成立
不認可的條件有三個:「易於接補」、「確實觸球」、「故意落掉」
前後兩個完全看裁判心情,但中間的是白紙黑字:
你不要碰球先讓他落地就好,這樣就八竿子扯不著確實接補
因此,每當有形容「老經驗的某某選手故意漏掉小飛球」的場合時
落地前他們絕對都不會碰球的,手和手套一定會和球保持距離
偶爾會有天兵選手真的在那邊表演球很燙,這時裁判會出來制止,並把跑者叫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