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人名單外的本意是促進邊緣人的流動。你不要的球員在別隊可能是寶,比如黑豆、殺蛇
在富邦復活。
所以修改條款應該要繼續服務這個精神,目的是幫助球員流動而不是增加球員的黏滯性。
這件事處理方案有很多種,幾個常見思路給大家看看:
最簡單易懂的是:
1. 複數年合約不得出60人名單外。
這就不用啥傷兵條款了,最簡單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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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現行解釋的修改。
2. 砍掉「原球團」的舊合約強制執行權即可:「原球團」不得擁有原契約強制執行權,
「球員」跟「新球團」商量即可轉隊。
或許會抵制法律的合約權?而且一樣會衍生新問題。比如把不想轉隊的球員丟出名單外,
「原球團」跟球員說好不要轉隊,一樣可以保出超過60人的大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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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面那個方法對於60人名單的原意仍然不夠。國外的做法是:
3. 指定轉讓:參考美職的做法,新球團願意承接舊合約,即可強制執行。若無人承接舊
合約,則由原球隊繼續執行。
4. 60人外名單長約視同買斷:但舊合約薪水得按原合約支出,以保障球員的所得。新合
約由球員與新球團重新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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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傷兵條款,牽扯進來會讓事情更複雜。傷兵條款的問題是:
要如何判斷誰傷到不能上場?
平平是骨刺,江國豪形同報銷,詹子賢李振昌總冠軍賽好用的很。然後這兩個打完季後賽
去開刀,恢復期怎麼算?
扯到傷兵會變得非常麻煩。
而且同樣避不開多保人的問題。
比如今年的爪:可以說張志豪李振昌詹子賢都傷兵,然後變形成63人保護名單。
這一樣違背60人名單希望促進球員流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