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承認前一篇的推文錯誤,
聯盟有針對隨隊人員參與鬥毆做出處分,
不是跟球迷一樣可以處終身禁賽。
這次判罰應該會用"附錄"中的"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的"第17條"(聯盟規章第80頁)
球團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若有對對方隊職員言語侮辱、惡言惡語、粗暴動作等不正行為
者,處罰款1至3萬元,並得禁賽1至3場。若有鬥毆行為者,初犯人員處罰款 10萬元、禁
賽10場;再犯者,加倍處罰或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不過這也抓出規章bug
也就是隨隊人員(或是說職員)的處罰條件跟球員一樣,
之後只要有衝突,球團就派隨隊球員衝第一就好。
也就是說各球團只要安排好"衝組",就能保護隊上主力球員不被判罰,
萬年二軍咖突然都有工作了。
這次事件聯盟該思考是否修改規章,畢竟登錄球員跟隊職員應該還是要有所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