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7.04
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
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
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
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斤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
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
觸殺出局,該出局雖為第三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
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眾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眾內(倘觀眾進入球
場之情況)。
【原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
捕,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以及選手席內
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壘
行動時適用之。又擬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壘之行動時,後位跑壘員縱有盜
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又跑壘員僅因離壘而已則不能視為企圖盜壘,不得適用本
項之規定。
【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
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況,未踏壘而企
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
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該
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觸三壘而擬返三壘
踏觸,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
獲成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考7.05)C)。
規則來源: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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