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的棒球規則教室Vol65】江坤宇有妨礙捕手盜壘阻殺嗎?
原文網址: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105621
https://i.imgur.com/F1DOkkY.jpg
Vol65判例檔案
事發日期:2023/8/13 洲際棒球場
對戰組合:CPBL例行賽 味全龍V.S中信兄弟
事發過程:六局下,中信兄弟一人出局跑者在一壘,壘上跑者執行盜壘戰術,打者江坤宇
面對外角球揮空後身體前傾踏出打擊區,林辰勳將球傳向二壘試圖阻殺跑者,最終跑者安
全上到二壘,葉君璋總教練上場爭取江坤宇是否妨礙守備,經由裁判開會討論後依舊維持
原判。
https://youtu.be/u9evT9rU_4E
我們要複習一下打者妨礙捕手守備的相關規則:
棒球規則6.03 球員違規行為 Batter Illegal Action
(3)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干擾捕手的接球或傳球,或以任何動作阻礙捕手於本壘之守備
行為。
【6.03(a)(3)原註】(原6.06(c)原註)
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Interference」,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球,跑壘員
不得進壘,應依裁判員判斷返回 妨礙發生瞬間合法踏觸之壘。
https://i.imgur.com/snf1s2l.jpg
當捕手要執行牽制守備時,打者踏出打擊區不管是擋住捕手接球、傳球路徑,或者是使用
各種動作有意、無意去阻擋、碰觸捕手都屬於妨礙守備,如果球傳出後裁判會先確認傳向
之該壘的判決,再宣判是否妨礙守備,如果跑壘員被成功阻殺,則不會宣判,比賽依然進
行中。
但若捕手雖受妨礙,卻繼續Play 致使企圖進壘之跑壘員出局者,則視為沒有發生妨礙,
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非擊球員出局;其他跑壘員則可依未發生妨礙之 裁決情形下負險進
壘,此時視同未被宣告違反規則,Play繼續進行。
接下來我們要用圖文的方式來看這次的PLAY:
江坤宇面對這顆外角球揮空以後身體向前傾。
https://i.imgur.com/PDUXhSq.jpg
https://i.imgur.com/8Wt1w6N.jpg
隨後江坤宇身體向前傾斜踏出了打擊區,在林辰勳拿球準備傳球後順勢彎腰下蹲。
https://i.imgur.com/CY6RMla.jpg
https://i.imgur.com/qbk3Ov2.jpg
從圖片上跟規則上來看,江坤宇踏出打擊區了,這應該就是妨礙判決了.....嗎?
從現在開始我們要翻出規則補述了:
規則補述 3.01 【擊球員妨礙捕手盜壘傳球、本壘守備之規定】
(B) 擊球員妨礙捕手第一傳球守備行為,跑壘員被宣告安全之狀況,包括暴傳、夾殺、未
將球傳出、或雙盜壘被野手攔截時,比賽立即為停止球而執行罰則。
【特殊狀況之認定】
(3) 外角揮空後,擊球員身體外傾而踏出擊球區外,視為無可避免之自然慣性動作。擊球
員若彎腰低身(立即閃躲),經認定不影響捕手當下傳球路線時,則不應以踏出擊球區為由
視為妨礙守備。雖有彎腰低身(太晚或裝模作樣),經認定影響捕手當下傳球路線時,仍視
為妨礙守備。
這是一個保障打擊者對於揮擊外角球的規定,如果打者是因為揮擊外角球造成的慣性向前
傾斜,並且第一時間有做出彎腰的動作,沒有對捕手的前踏或是傳球路徑造成任何的干擾
,裁判可以認定無妨礙守備的事實發生。
所以我們要就這個條文來探討江坤宇是否符合這兩項條件:
1、這一顆球是否為外角球揮空?
是的,這顆球是外角球無誤,江坤宇確實揮空。
2、江坤宇有沒有擋到捕手的傳球路徑?有沒有做彎腰閃躲?
有,江坤宇在揮完棒向前傾之後立即將身體壓低,林辰勳上半身傳球路徑並沒有受影響。
我們再從主審視角再次確認江坤宇以及林辰勳的相對位置:
林辰勳腳往前踏時沒有與江坤宇有任何接觸,無妨礙產生。
https://i.imgur.com/3TAKPjc.jpg
並且從上圖接著下圖能看到林辰勳的上半身傳球視野以及路徑都沒有被江坤宇所阻擋。
https://i.imgur.com/vWlXbhq.jpg
最後將球順利傳出手。
https://i.imgur.com/KIejUCO.jpg
從上面的幾張圖片可以看到江坤宇雖然是向前傾,但是他的確有把捕手的視線以及傳球度
路徑讓得很乾淨,因此在認定上來說可以被視為無妨礙行為。
接下有些人提到了可能有點類似,但兩個判決不一樣的PLAY
https://youtu.be/2OSUabLhQ5E
同樣都是外角球揮空,一樣都是身體向前傾,一樣都是有彎腰閃身,那為什麼判決不一樣
?
我想下圖應該會很明顯可以比較出來:
https://i.imgur.com/F6yzm5l.jpg
這樣一比較起來就很明顯了吧!(笑)
在實務上來說,並不是踏出擊球區就一定構成妨礙守備,還必注意打者與捕手的相對位置
,面對某些球路時有許多的打者會下意識前傾踏進本壘板,打者是否有作出閃身的行為,
捕手是否有刻意向前觸碰跑者,都是裁判必須去考慮的問題,妨礙守備並不是認定打者是
否故意,妨礙的事實有發生就是妨礙,裁判必須第一時間對所有的因素做出反應,裁判認
為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屬於裁判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