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
(a)(5)擊球員使用或企圖使用之球棒,經裁判員之判斷,曾經以任何之方式改變或改
造以提高延伸距離、或異常反彈力 之目的者。此項球棒包括填充球棒(Filled bat),
改造 成平面(Flat-surfaced),打釘(Nailed)、挖空棒心(Hol- wed)、劃裝溝線(
Grooved)或塗上石臘(paraffin,wax) 等。 任何進壘不予承認(但不因使用違規球棒
之進壘,如盜壘、投手犯規、暴投、捕逸等除外),任何出局則應成立 。擊球員除被宣
告出局並受驅逐離場退外,聯盟會長並得另外予以適當處罰。
【6.03(a)(5)原註】 擊球員持前項球棒進入打擊區,即視為使用或企圖使用不 合法球
棒。
【註】業餘棒球僅宣判出局,不令退出比賽。
棒球規則上面並沒有球棒品牌沒有認證的規定
來看一下中職自己的補述
(幾乎國際通用)
1.15 【擊球員球棒之規定】
(A) 使用之球棒,嚴禁加工以達到延伸飛距或異常反彈力之目的,如改造為平面、打釘、
挖空棒心、劃製溝線、塗上石臘、填充球棒等,凡進入打擊區時即違反規定判定出局;若
擊出安打或壘上有進壘時不予承認;出局時則承認並退出比賽。【棒球規則6.03(a)(5)
】
(D) 使用球棒之品牌,必須符合聯盟註冊始可使用。比賽中發現球棒不符規定之審核處理
程序:
(1)比賽用球棒品牌皆須通過聯盟認證為使用依據,同時球棒上之廠商標幟須為原製造
廠商提供,不得私自刻劃,違規者處以驅逐出場、罰款5萬元。
(2) 比賽中若發現該木棒品牌未經聯盟認證,對方球隊則有權提出申訴,並交付主審於
比賽中宣告暫停,提交賽務部處理;若經賽務部審核違反品牌屬實,其比賽行為仍視為有
效,該球棒不得再使用,違規者處以驅逐出場、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