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職官網的中職規章還找的到旅外傑出球員條款
第86條【旅外的球員】未曾於本聯盟註冊之旅外球員,球團必須透過選拔會議取得該球員
締結契約的交涉權。但表現傑出之旅外球員,得由會長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合考量
其職業賽與國際賽之表現,對於我國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之助益,受國人歡迎與國外媒體關
注之程度,以及其他相關事節,以全體常務理事 3 分之 2(含)以上決議通過,推薦有
意願與該球員接洽之球團名單,並同意前開球團得與該球員洽談加盟事宜,不受本選拔辦
法之限制。
有關球團取得該球員加盟權後,應於屆臨之年度選拔會議放棄指名權之次數或履行其他補
償方案等事宜,應於常務理事會中討論,以全體常務理事會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果明年有球團想要指名張育成,先要會長提出,最少要四個球團同意,還要提出補償方
案,不一定是讓前三輪,補償方案也是要過半球團同意才行,所以這困難度很高應該也不
會有球團想要去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