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的棒球規則教室Vol71】手拿頭盔碰著壘包,合理嗎?
原文網址: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111303
https://i.imgur.com/jjpL1AG.jpeg
Vol71判例檔案
事發日期:2024/5/3 花旗球場
對戰組合:MLB例行賽 芝加哥小熊V.S紐約大都會
事發過程:六局上,小熊隊Pete Crow-Armstrong打出右外野深遠安打,在滑向二壘時用
拿在右手上的打擊頭盔碰觸壘包,裁判最終宣告安全上壘。
https://lurl.cc/X5tGmP
大聯盟主播:That's a good question!
這何止是一個「good question」,這是一個頂級的難題!
因為....棒球規則上根本沒有說能不能這樣做啊!
這連規則都沒有!
於是乎我們來看看是否有相近的規則可以回推尋找可能的宣判論點:
棒球規則 5.06(b)進壘 Advancing Bases
(3)下列情況除擊球員外,所有跑壘員皆得不虞被判出局進 1 個壘:
(E)野手故意以球帽、面罩或制服之任何部分,脫離正常位置觸及投手投出之球。
此時為比賽進行中,跑壘員自球被觸及之同時,給予應獲得的進壘數
為什麼要拿這條規則出來講?
我想強調的是一個概念,規則上明訂出許多守備員不能用配件做出的事情,我認為可以理
解為配件就該在它應該在的地方,而不是拿來用於能夠得利的另外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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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棒是拿來打擊的,面罩是拿來戴在臉上擋球的,皮帶是拿來繫在身上的,鞋子是穿在腳
上的。
如果將頭盔(配件)拿在手上碰觸壘包的行為視為合法的進攻方式,那這樣可能就會引發一
系列的問題,比方說跑壘員跑到一半解下皮帶,用皮帶延長碰觸壘包,或者是跑者直接拿
著球棒一路前跑用球棒觸壘。
因此我認為這些所謂的配件就是必須在它應該在的位置上,除非是無意的掉落(規則上有
明定頭盔無意掉落在地上被擊中的狀況),否則拿在手上成為了延長自己手臂上壘的工具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規則可以明確引用(跑壘手套有明確的長度規範),但我認為在裁
量進攻方是否得利的狀況下,今天的狀況判決出局會合理些。
紐約大都會的隨隊記者Steve Gelbs在賽後聯繫了MLB官方並轉告給相關的媒體:
Steve Gelbs, the Mets field reporter for SNY, reached out to Major League Base
ball and said he was told that Crow-Armstrong should have been called out.
紐約大都會記者Steve Gelbs聯繫了美國大聯盟,並且說Crow-Armstrong應該要被宣判出
局。
Although this specific situation is not addressed in the rule book, according
to Gelbs, the runner would have been out if the play had been reviewed. It was
not.
雖然規則書中沒有提到這種情況,但根據Gelbs的說法,如果當下提出輔助判決,跑者會
被宣判出局
“You cannot use equipment like that to gain an advantage,” Gelbs said.
「你不能這樣使用裝備讓你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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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盟目前仍然沒有針對這次的事件提出正式的報告,或許官方仍然在討論事件的合理性
,當然以上的論點也都是筆者以自身裁判觀點所做出的裁量,每個人對於這一次Play的認
定都多少有些不同,不過這也是棒球運動迷人的地方,同時也是浩瀚規則宇宙中的腦力碰
撞,或許在未來可以把這類的規則再修訂更加明確,做出的宣告也會讓比賽更加順利!
最後我要說,台灣的慢壘是先知阿!早就說過頭盔不要亂拿起來了!(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