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的棒球規則教室Vol75】圖文解析王正棠是否妨礙守備!
原文網址: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112504
Vol75判例檔案
事發日期:2024/6/23 桃園棒球場
對戰組合:CPBL例行賽 富邦悍將V.S樂天桃猿
事發過程:一局上,一出局、二壘有人,王正棠揮棒落空後因不死三振跑向一壘,在跑壘
途中遭到捕手的傳球擊中,壘上跑者見狀向前推進到三壘,此時主審宣告王正棠被傳球觸
擊是妨礙守備的行為,宣告出局,壘上跑者回到原壘,陳金鋒總教練提出挑戰,最終仍維
持原判。
https://youtu.be/8W1gcwZKZVI
關於一壘「三呎線區」我們曾經做過很詳細的圖文解釋,所以在這邊我們要先複習三呎線
區的定義:
一壘的三呎線與壘間的不同,是一個真實有形有框架的區域,本壘到一壘之間的壘距為90
英呎(27.43公尺),到達一半時在界外區會有另外一條線與壘線間隔有三英呎(90公分)的
距離,將這兩條線框起來就是我們俗稱的「三呎線區」。
https://i.imgur.com/Jc8F3kX.jpg
棒球規則5.09 出局 Making an Out:
(11)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Right of the three foot line
)或跑入界外線內側(Left of the foul line),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
作之野手產生妨礙。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但為閃避野手對擊出球之處理而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時,不視為妨礙。
【5.09(a)(11)原註】(原6.05(k)原註)
三呎區之形成應包括三呎線在內,跑壘員之兩腳須在三呎區內或形成三呎區之線上。
擊球跑壘員為達觸及一壘之目的,得允許其於接近一壘最後一個跨步之距離前或滑壘前,
跨出三呎線。
註:日職有明文規定傳球路線必須於本壘紅土區才有妨礙,台灣則由裁判主觀判定,大部
分於本壘周圍以及一壘邊線。
上面這段規則我們應該都很熟悉了,所以我們要將目光轉向的是中職的規則補述,因為在
今年的總教練會議中有做出了新的修正。
其中最關鍵的就是下面這張圖片以及以下的條文同時也是今天宣判的關鍵點:
https://i.imgur.com/LCNvCk7.jpg
關於踏觸壘包最後一步釋義:
3.06【擊跑員跑離一壘區三呎線外干擾守備之妨礙】
(A)擊球跑壘員,跑向一壘時,於合法3呎線内,被野手所傳之球碰觸到身體
限於左腳踏
在 3 呎線上或線内,皆判定為合法跑壘,但如果是右腳踏在線上被該傳球碰觸到身體,
則判定為妨礙守備。
所以按照規則來說,如果產生妨礙(碰觸)的當下,跑者踩在線上的腳是右腳,那就可以認
定他是妨礙守備行為,除非此時的踏步已經是最後一步了,不然擊跑員的右腳是不能踩到
線上的。
接下來我們秉持這個原則,來看捕手傳球後王正棠的步伐:
嚴宏鈞傳球剛出手時,王正棠是左腳踩線,此時沒問題。
https://i.imgur.com/4Y6mR7J.jpg
球傳出後,王正棠為右腳踩線,這是規則中妨礙守備的步伐,但此時沒有任何妨礙發生,
因此沒有問題。
https://i.imgur.com/XumeA4i.jpg
在球逐漸靠近王正棠身後時,此時他是左腳踩線,無妨礙。
https://i.imgur.com/YXHlChS.jpg
關鍵點在這裡,王正棠的下一步正跨出去時屁股剛好被球擊中,發生接觸行為,隨後是右
腳踩到了線上。
https://i.imgur.com/nPeVc8S.jpg
https://i.imgur.com/y6g5Wxe.jpg
在踩下這一步後,王正棠踩出了最後一個跨步,踏過一壘。
https://i.imgur.com/qDoVmpC.jpg
好,問題在哪裡?
我們先不論規範右腳左腳踩的位置來宣判的合理性,先探討規則敘述就好了:
「限於左腳踏在 3 呎線上或線内,皆判定為合法跑壘,但如果是右腳踏在線上被該傳球
碰觸到身體,則判定為妨礙守備」
王正棠在被球擊中時,人是滯空的狀況,球先擊中了,隨後才是踩下那步右腳,在滯空狀
態下產生的接觸用接下來那一步的位置點來認定是否適當?雖然輔助判決可以有影像檢視
,但我個人認為用類似預測的方式來認定他的右腳會踩在哪個位置,這有些許的不合理存
在,因為畢竟按照規則描述,王正棠被打到的當下他的右腳真的並沒有踩線。
只要有一腳踩在線上,就算合法跑壘,我認為這或許是最簡單最容易分辨的統一標準,同
時也回歸規則原註,其餘是否妨礙就交由裁判認定。
https://i.imgur.com/OnjUlNv.jpg
再來一個重點是,因為壘包是在線內,所以跑者就算真的要執行最後一個跨步時,他在前
一個跨步的下腳一定會偏內側,否則他是很難跨出最後一步的,在這上面的認定標準該寬
或是該嚴格是必須要斟酌地方,該不該把那一步下腳認定在最後一個跨步的範圍內,所以
在這方面的認定事實上很難統一,但我認為在腳步的限制上做到統一標準是可以的,要做
到規範是否合適,或許可以再進行更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