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這個新聞討論一下傑出旅外條款
目前條件,大家都心知肚明,大家喬到共識才會用這個條款
而沒有制度話,說實在很難吸引曾經站穩日職一軍或mlb的球員回台灣
個人看法是可以設計如下
必要單一條件
參與且出賽過一級國際賽事,12強、奧運、經典賽
必要選擇條件,達成其一即可
日職完成投打規定打席局數2季,mlb完成完成投打規定打席局數1季
後援投手,日職單季50局有2季完成,mlb單季50局1季完成
接著是補償方式與限制
補償
簽下符合條件球員,當季選秀首輪自動移至最後,假如有複數球團,後移順序照原先選秀順序挪移
例123456,14簽到,當年選秀首輪順序為235614
限制
簽下符合條件球員之球團,3年內不得再次簽下符合條件之球員(3年以天數計算)
任一球團每年只能簽下一位符合
聯盟任一球團符合上述條件之球員不得超過兩位
簽約時間11月至隔年4月
基本大概是這樣
上述條件能達成,個人認為基本能算傑出旅外球員
原因是,假如能符合條件,後續要回中職的人,大概都是像陽岱鋼、陳偉殷這樣生涯末段的球員
當然,這樣的條件陳冠宇也會符合資格
在這樣的狀態下,實在很難有球團願意花費讓三輪的條件簽下
可是以他們的資歷和當下的能力在中職一定還有發揮的空間
所以補償只會有首輪順位
另一部分,是個人認為,金錢較量本來也是商業比賽的一環
只要設好限制,金錢較量並無不可
要用某一年的三輪新秀作為代價,我認為這個代價對於中職的養成環境也是有所影響
就算是當打之年的球員回來,在每支球團有限制人數與簽約的間隔,應該不至於破壞聯盟的平衡
會想藉這新聞打這篇,主要還是,一屆u18冠軍2屆亞軍的世代
在5、6年後應該是能期待有球員達標吧
另外,制度設計好,讓球員能有選擇權,也能提高符合條件的球員有意願在還是算健康的時候回來打球
總不能到時後有人要回來,還真的還是用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