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存廢
刑法上本來就很多討論
刑法用詞是保護法益 不過太文謅謅了
簡單來說 禁賭(賭博是犯罪)的好處有這些
1.維護社會善良風俗
這個最抽象 最難定義 簡單來說 就是某些人看別人賭博就不爽
看到別人賭博就和侮辱屍體和虐待動物一樣傷害他的情感
2.鼓勵勤奮國民生活
如果大家都認為賭博就能賺錢 誰要認真工作? 所以禁賭 才能讓國民好好上班
(那股票?債券?基金?)
3.避免後續犯罪
贏太多不行 莊家會翻臉 可能會用非法暴力方式把錢搶回來
輸太多不行 賭徒把身家都輸光 會跑去偷搶拐騙販毒賣淫 拿黑道錢放水打假球
(不過偷搶拐騙販毒賣淫 背信 通通都有法律可以處罰)
4.個人財產利益
禁賭不是限制你喔 是保護你 怕你賭輸了沒錢吃飯養家 萬一破產還變成社會負擔
而現行規定 也不是完全禁賭
以刑法第266條來看 只限制公共場所的賭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過年邀親友在自己家打麻將 不適公共場所 是不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的
回過頭來看 職棒球員打德州撲克這件事
以法律或過去判決來說 打牌的加注下注只是為了比排名 而排名的獎金是是先決定好的
這部分多數判決認為不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
但如果來看原本禁賭 禁止出入爭議場所的目的呢
以上述四點來說
1.的效果還是有
畢竟現在還是很多人看到有人賭博就不爽 看到職棒球員賭博更不爽
2.的效果也有
"好好練球" 哪有空去賭博 所以禁賭 就可以讓球員好好練球
3.的效果也有
怕球員輸錢而去放水
或是在賭場(爭議場所) 認識太多不三不四的人 提供利益誘使放水
所以先禁賭禁爭議場所 少掉一些認識黑道的機會
4.大概不是鄉民在乎的
球員薪水已經很高了 會玩到沒錢就去當板模工
再加上一點
職業球員的薪水這麼高 其中一部分就是因為有更多道德上的相關規範被具體明文化
所以球員要自愛才對得起他的薪水
另外最重要的一點
如果球員因為賭博或去爭議場所 最後打假球
就算賭博罪背信罪成立 法律上的懲罰也不過就是罰罰錢 甚至還不用關
但後續造成的觀眾流失 門票損失 對整個職業聯盟和其他認真的球員太不公平也太無辜
如果禁賭禁止出入爭議場所
確實能得到那些效果 其實我個人是支持規範球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