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ynning (林恩)》之銘言
: 剛剛看到熱心版友找出中華職棒規章
: 第九章第16條的條文規定:
: 「第16 條【參加演出或比賽】非經球團事前同意,總教練、教練、球員不得在公告場所
: 表演或在報章雜誌發表關於棒球運動之文章,參加廣播、電視、錄音、錄影、或影片拍攝
: 、拍照、商品服務之廣告活動;亦不得參加球團以外其他任何人或團體之棒球比賽或其他
: 體育競賽。若參加相關棒球或體育競賽活動前,除經球團同意外,亦須向聯盟報備。」
: 可以明顯看出,職業球員到德州撲克場所,
: 基本上不僅是違反球團的內規,
: 更是違反「中華職棒的規章」,
: 結果呢?球團只是罰個錢再下二軍避避風頭,
: 等到過了幾天就當沒這回事一樣,
: 年輕的選手真的有辦法記取教訓嗎?
: 如果連帶影響到下一代選手的養成,
: 對於台灣整個職棒環境都是極為嚴重的傷害,
: 球團這次如此息事寧人的處理是否妥當,
: 大家理性討論
我覺得所謂的「不良場所」
應該要負面表列 球員才有辦法依規遵循
不能只是偷懶只是寫不得前往「不良場所」這種籠統的用字
湯姆熊 釣蝦場 撞球間 彈珠台 彩券行 網咖 桌遊店 棋牌社 寶可夢機台 夾娃娃機...族繁
不及備載
只要有心都能一秒變博奕場所
假如休賽季球員去日本遊玩
到當地體驗賽馬場或小鋼珠
這毫無疑問就是賭博
但在日本當地是可以大方跟朋友分享的娛樂
這在中職是不是也要禁賽呢?
這次下二軍我是覺得已經夠了
畢竟就只是觀感不佳而已 法律上目前就是沒有責任
難道要抄家滅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