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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禁賽原因 照聯盟的說法是第五條
第5條 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
形象之不正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
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者,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
不正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款 1 至10萬元、禁賽 1 至
10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
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球團
涉及聯盟球賽賭博,處球團罰款 1 億元。
而關於禁賽期間的規定
第23條 受懲處之隊職員必須完全執行完規定禁賽之場數才得以
再次出賽。若遇保留比賽時,不計算該場保留比賽場數,
仍應繼續禁賽至執行完規定禁賽之場數,該隊職員才得以
出賽,恢復保留比賽時該人員得以出賽。( 110年 8 月 2 日
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第24條 裁決禁賽之球員,若違規事實發生於登錄一軍時,其中
違反「球團隊職員違規懲罰規定第 5 條」且與球賽無關、
及「違禁藥物檢驗作業要點及懲罰規定」者,禁賽期間不
佔一軍登錄名額,惟得於二軍出賽;其餘禁賽之球員,禁
賽期間必須佔用一軍登錄名額,惟得於二軍出賽。
裁決禁賽之球員,若於禁賽公告發布日之前自一軍降至
二軍,聯盟將於該球員可登錄一軍日程起立即執行禁賽。
禁賽期間球團可選擇將該球員升上一軍執行禁賽,或繼續
放置二軍。(110年 8 月 2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第25條 裁決禁賽之球員,若違規事實發生於登錄二軍時,必須完
全執行完規定禁賽之場數,才得以再次於一軍或二軍出
賽,禁賽期間不佔球團出場名額。(110年 8 月 2 日球團代表
會議通過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