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正式比賽的確定】
比賽中因天候影響、照明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
因素而終止比賽時,成為正式比賽之裁定如下:
【參考聯盟規章第 9 章第 39 條】
(A) 未賽完第一局:比賽行為不算擇期重賽。
(B) 已賽二局至未滿五局:比賽保留擇期進行。(紀錄之
認定則於比賽完成日之成績)
(C) 已賽完五局上半或五局下半中途:後攻球隊領先或追
平時,視同已賽滿五局,成為正式比賽。
(D) 已賽滿五局以上:依棒球規則裁定為基準,但有關保
留比賽之相關規定,則不採用保留比賽,此情形殘
局不算,以賽至前一局之結果為判定基準。
【例】7 局結束主隊 1:2 領先,但 8 局上客隊反以 3: 2
暫時領先,此時因雨無法進行而裁定比賽,客隊 8 局上成
績不算,應以 7 局當時成績 1:2 為勝負。
【例】7 局上結束客隊 3:2 領先,7 局下主隊反以 3:
3 暫時追平,此時因雨無法進行而裁定比賽,主隊 7 局雖
未完成,已追平成績仍算,應以 3:3 成績為勝負。
(E) 重新比賽時攻守名單可以重新提列,但保留
比賽不得更改,球員之上場資格以恢復比賽時之登錄名單為
主,原上場球員中已轉隊者視為已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