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第一次看到用預估收入在講實際情形的
: 就算先不管本約(https://tinyurl.com/yck9sf3b )
: 1.2.2已經把投資執行計畫書效力定在最後,還有其他除外不適用情形
刻意操作的錯誤引用,本約早就修改了,
很明顯刻意引用修改前的誤導版友,投資執行計畫書的效力不在最後一項,
請見111/09/12的版本,早就有修改了,
說實話的,你應該早就知道有修改,還要錯誤引用是有什麼居心?
有必要為了扭曲事實這樣嗎?
rahim03版友先造謠說投資計畫書不是契約的一部份,
現在又發文造謠說投資計畫書契約效力排最後,
請問之後還要造謠什麼項目呢?
: 退一百萬步只用大師講的投資執行計畫書來談
: 你講的投資執行計畫書5.1.3.1 不過就是遠雄提出的「預估」收入
: 「預估」是什麼你不會看不懂吧
: 就是實際情況怎樣我不確定 先評估看看而已啊
: 難道實際情況可以安排更多場更賺我偏不要因為跟預估不同嗎
: 哪有辦法用這個來講實際情形
: 如果可以這樣幹
: 那好啦
: 同一份合約第5-7、5-8頁
: 5.1.3.1 (1)B 演唱會、音樂會及其他表演這樣寫
: 預估內野及全場地演出場次為每年8場(包含表演天數1天、進出場佈置6天),假設平均
: 單場觀眾人數為38,000 人,以平均每張票2,800元計算,(112年度之物價水準,再依通
: 貨膨脹率每五年調整各年度之票價),抽票箱收入之10%,進出場租金假設以80萬元/天
: 計算。
: 中職是30場,你演唱會全場地的只有8場喔
: 所以一整年只要有3個歌手,每個歌手唱個三場就超過了耶
: 你 TsukimiyaAyu 大師的邏輯 是不是超過8場就不能安排演唱會了?
: 是不是要照中職30場和演唱會全場8場的比例來計算一下現在情形?
是,我同意,嚴格監督大巨蛋不得超過八場演唱會,我贊成。
: 我真不知道這種神奇解讀怎麼還有辦法嗆別人
: 再來,我拿台北市政府聲明和遠雄集團經理對外發言來講
: 到底問題在哪?這兩個都是這個合約的當事人
對外發言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嗎?
那你乾脆拿蔣市長說的棒球優先來當天條好了,
重點是有用嗎?
: 兩個當事人一致認為大巨蛋體育賽事優先
: 遠雄經理還表示投資執行計畫書有約定至少50%以上體育賽事
: (雖然我在更早的推文就講過在現有公開的文件找不到這個約定)
: 所以我引用兩個當事人的對外發言/聲明 評論這件事是錯的?
: 不然要引用誰的?
: 隔空護航或亂解讀文件的人講的嗎
: 白紙黑字我早就跟你講了不敢回裝死
: 然後嗆人 說教人教的很累
: 整個問號
50%以上體育賽事,若遠雄有違規,支持嚴懲或解約,
那現在違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