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寫得最好,也最認同,就是國情不同
我們礙於人情,總是覺得想換先發又不妥,乾脆去自首違規,別人未必領情
因為你就是知法犯法
但是選2,我原先發上場比個四壞球後退場,本來在規範上就是允許的
事後要檢討,就是拿規範與SOP去檢討
日本可能就比較能接受這套,他們是非常遵照體制的國家
: 運動家精神是虛的東西,每個人看法不同、理解不同
: 規則是實際存在的,不因個人主觀判斷而產生不同
: 選1就是違規,沒任何爭議
: 選2就是沒有違規,也沒有爭議
: 有些人喜歡1,覺得雖然違規但不違背精神,這種人反映在現實生活就是情>理>法
: 有些人喜歡2,覺得沒有違規就是對的,這種人在現實生活就是法>理>情
: 然後再比較台灣跟日本,你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