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自爆簽賭惹議 立院三讀妨害運動賽事公平者可處7年徒刑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
網紅「館長」陳之漢日前自曝做過「球版」引發議論。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
元以下罰金。
為防杜賭博介入運動領域,強化運動領域相關人員之法治教育,三讀條文增訂,中央主管
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
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三讀條文也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
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
犯第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
金。
此外,由於目前涉賭者僅能以《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
之風險,三讀條文明定,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包含,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特
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
競技賽事。
針對運動員工會籌組,三讀條文增訂,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
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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