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
我覺得FA補償名單這個事情
被選的球員不得拒絕去新隊其實我是覺得很不合理啦
勞基法都有規定雇主有調整勞工職位如果有移動地區需徵詢勞工同意了
是否應該修正一下辦法
被選擇的球員可以拒絕
但轉隊費補償金再從1.25倍提高 例如到1.5倍甚至2倍之類的
不然像呂詠臻 甚至過去的陳柏豪
搞不好都不想離開母隊
甚至極端一點哪天統一挖了北部球隊的FA
結果有在台南置產的球員被富邦味全跳走
請問增加的生活成本誰要負責?
球員除了接受只能選擇任意引退(印象是這樣)
好像有點侵害球員的權益了吧?
還是可以申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