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STANCAVE WBCQ商品的特別提醒不利消費者?

作者: WeMo (微摸)   2025-02-20 09:57:48
※ 引述《usnavyseal (usmarine2008)》之銘言:
: https://www.stancave.com/pages/announcement
: https://i.imgur.com/0aNjiUZ.jpg
: Stancave WBCQ商品公告
: 下方有個特別提醒
: 若取件後發現商品錯誤,請立即將商品送回取貨櫃檯處理。
: 若未即時送回,導致後續發生爭議,STANCAVE將配合司法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 如因此造成STANCAVE或其他人員損害,將依法主張損害賠償,取件人須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 這個公告很怪欸
: 1. 消費者發現商品錯誤後必須「立即」將商品送回
: 消費者是Stancave的品管嗎?
: 2. 如果未即時送回導致後續發生爭議,STANCAVE將配合司法機關進行調查。
: 所以有錯的是消費者,不是STANCAVE?
: 3. 如因未能立即送回商品而導致STANCAVE或其他人員損害,消費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 最後把賠償風險丟給消費者?
: 備註
: 怎麼有種賣後不理的感覺XD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
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
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東西寄錯就是你stancave自己要處理
還想甩鍋給消費者阿 不來取就幫你蛋雕嚕
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是要調查法務有沒有法律系畢業嗎 笑死
作者: bxxl (bool)   2025-02-20 10:05:00
他公告是關於現場取貨的,不符合你這個條文吧
作者: Logleader (隆哥里德)   2025-02-20 10:09:00
跟這條完全沒關係吧…
作者: WeMo (微摸)   2025-02-20 10:10:00
喔真假 沒點進圖片看 那沒事了
作者: adhere (Believe in Me)   2025-02-20 10:23:00
他有點取巧 明明是通訊購物 卻要求 現場取貨 明顯是想要規避 七天鑑賞 這條款 很沒品 吃定多數人不想上法院但七天鑑賞期前題是通訊購物 跟取貨方式無關 這家公司真的超級爛
作者: Hosimati (星詠み)   2025-02-20 10:28:00
因為不是投遞、郵寄的,所以消費者應該還是有確認產品的責任,但是給錯東西就完全是賣方的責任了,還能這樣威脅,真的笑死人你不如在 sop裡寫,叫取貨處的員工做好跟客人比對商品的流程阿消費這買完回家才發現,也是賣家的責任,還要被要脅“立即”?
作者: kaybear3001   2025-02-20 10:57:00
現場取貨一定一堆人 根本不可能打開來檢查的
作者: Lewis1122   2025-02-20 15:15:00
重點是消保法第19條才對,畢竟這種訪問或通訊的情況,不管交貨手段,買方在訂購的當下就是無法檢驗實物,所以消保法第19條才規定訪問或通訊買賣可以在7日內無條件解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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