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籃球我也可略懂略懂
先說結論:不算。
原因是台灣的合約跟NBA不一樣,沒有一個公定版本
意思是說,那個+1年的合約,其實是有很多的可能
比方說球隊的選擇權、球員的選擇權、或是其實是受限自由球員,我們不會知道,只有球
員跟球隊才知道內容是什麼。
以林的狀況來說是第三種,是不是有觸發什麼條件不知道,但確定是類似受限自由球員的
狀況。
證據1:中信聲明表示球團依據其他球團報價決定不匹配(等於不跟進新合約)
證據2:獅的記者會表示聯繫中信高層後,中信回覆出價後再評估是否跟進。
據了解,林的合約也的確是有一定的時間可以去尋找是否有新球隊報價。
搞到簽兩份合約,就真的是球員自己的問題,經紀費不要省,打球有專業球員,談合約有
專業經紀人比較好。
※ 引述《HSyiee (天大地大台蚵大)》之銘言:
: 空城獅指控台新惡意挖角
: 撇開林秉聖個人問題不看
: 空城獅在選手合約到之前就跟該選手簽約算惡意挖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