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e60710 (~三玖得第一~)》之銘言:
: 要求讓曾去火腿的條件是
: 不用給入札金(或給很少)
: 但要求火腿提前跟大王進行續約
: 然後
: 火腿:大王<->阿岳:富邦
: 這樣台鋼484只能認了?
不知道如果把交易改成租借可不可行?
因為規章上寫的是“契約權”,代表王如果要在中職有合約那就一定只能跟樂天談
但如果租借就會變成我合約跟名義上還是日本職棒火腿隊的球員,只是我球員被球團安排
來中職打球而已
啊至於合約誰付的部分,我相信私下讓富邦出應該不是什麼難事XD
大家討論看看吧,這樣好像就能避開規章的限制讓王能繞過樂天在其他隊出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