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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utegirl5566: 是都要管制?我不太記得鎂要不要管制,這也是禁水 09/22 22:30
: → cutegirl5566: 物質 09/22 22:30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下略)
附表一 第一類 氧化性固體 三、無機過氧化物
分級 第一級 管制量 五十公斤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
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
審查完成。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公司商號,商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後應副知當地消防機關;其所在地、相關營業項目變更及撤銷、廢止登記
者,亦同。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
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
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