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是否為道德最低標準」的一句話是否是客觀事實
小弟提供以下幾篇學術性文章供參考
簡單來說法律跟道德並不是上下包含的關係,有重疊也有不重疊的地方
但這種聽起來很容易又廉價的「名言」容易造成思考邏輯的謬誤
所以我在前一篇推文才反駁它
1. H.L.A Hart的The concept of Law
https://reurl.cc/8XnDxR
裡面提到法律跟道德是分離的兩個不同概念
並不必然與道德相符
儘管兩者具有包含關係,但其主要包含部分是指社會控制與規範的部分。
而且也不會是最低標準。
2. Lon L. Fuller的The Morality of Law
https://reurl.cc/nv0mg8
裡面提到法律的內在道德性,但是與道德最低標準有很大的區別。
法律裡面的道德性是提供法律具備合理性跟有效性的基礎。
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法律在某些層面上確實具被道德最低標準的意涵,
這一般是在指「自然法」的部分,也是一般人認知的「法律為道德最低標準」的那一部份。
例如John Finnis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裡面就講到很多
https://reurl.cc/lydzxE
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