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球員被處罰的原因,是出入「爭議場所」導致「傷害球團形象及商譽」
問題點是在於「」中的內容,隨便舉幾個我覺得定義不清的地方。
1. 爭議場所如何決定?定義是什麼?
2. 出入實務上如何認定?
去借廁所算出入嗎?只看不參與活動算出入嗎?
3. 誰眼中的形象及商譽?
本隊球迷?中職球迷?社會大眾?球團高層?
4. 傷害存在與否由誰判斷?有辦法客觀認定存在嗎?
如果要挑毛病,一定可以說球團的內規缺乏審判機制且模糊不清,但可以取消口袋罪嗎?
不行
因為一部規範越是不成熟,就越需要口袋罪(霸王條款)去維持住他的效應。
不可能要求球團寫內規像寫法條一樣清楚,如果真的從嚴條條列出,我認為球員的權益會受
到更大的損害。
我只希望球團有件事要做好
違反口袋罪時處罰是必要的,但絕對不能以毀滅球員生涯的方向去懲處,相反的做出合理的
處罰後應該盡全力幫助球員回到場上。
當然被法官量刑的就慢走不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