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合不合法一點都不重要

作者: windletterz (windletterzz)   2024-08-07 00:05:40
因為球員被處罰的原因,是出入「爭議場所」導致「傷害球團形象及商譽」
問題點是在於「」中的內容,隨便舉幾個我覺得定義不清的地方。
1. 爭議場所如何決定?定義是什麼?
2. 出入實務上如何認定?
去借廁所算出入嗎?只看不參與活動算出入嗎?
3. 誰眼中的形象及商譽?
本隊球迷?中職球迷?社會大眾?球團高層?
4. 傷害存在與否由誰判斷?有辦法客觀認定存在嗎?
如果要挑毛病,一定可以說球團的內規缺乏審判機制且模糊不清,但可以取消口袋罪嗎?
不行
因為一部規範越是不成熟,就越需要口袋罪(霸王條款)去維持住他的效應。
不可能要求球團寫內規像寫法條一樣清楚,如果真的從嚴條條列出,我認為球員的權益會受
到更大的損害。
我只希望球團有件事要做好
違反口袋罪時處罰是必要的,但絕對不能以毀滅球員生涯的方向去懲處,相反的做出合理的
處罰後應該盡全力幫助球員回到場上。
當然被法官量刑的就慢走不送了
作者: rain0212 (淋雨)   2024-08-07 00:07:00
講真的避嫌來說連借廁所你都不該去那裡借
作者: fman (fman)   2024-08-07 00:08:00
是啊~球團也不是用合不合法來懲罰的,但崩潰仔就說球團罰合法場所是亂罰在崩潰啊#1ciZii9X 他就認為罰合法就是亂罰啊
作者: winnie1206 (yun12061230)   2024-08-07 00:10:00
借廁所這個比喻超莫名的吧?台灣又不是什麼地廣人稀的地方 只剩下那種場所能借廁所的機率有多少
作者: dinosaurnana (Mizar)   2024-08-07 00:11:00
同意 有人轉移話題很煩 其實就是老人常說的要避嫌
作者: jasonbass   2024-08-07 00:12:00
超商密度這麼高 也蠻多有廁所的 要避嫌本來就不該去那種場所借廁所
作者: penchiman (銷牽筆基)   2024-08-07 00:29:00
我不敢去爭議場所借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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