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球團隊職員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下列行為者,
分別予以懲處。
1、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者:處罰款 2 萬元、禁賽 1 場。
2、有粗暴行為者,處罰款 5 萬元、禁賽至少 3 場。
3、有毆打及人身攻擊行為者,處罰款10萬元、禁賽 5 場
;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處罰,最重得處永不得參與聯盟
比賽。
球團隊職員對聯盟裁判有下列行為者,分別予以懲處。
1、有言語或行為侮辱者,處罰款 2 萬元、禁賽 1 至 3 場。
2、有作勢揮拳、吐口水、以胸部頂撞等行為者,處罰款5 萬元、禁賽 3 至 5 場。
3、有其他身體接觸碰撞等行為者,處罰款10萬元、禁賽 5至10場。
4、有毆打及人身攻擊等行為者,處罰款30萬元,禁賽30至50場。
5、有持械攻擊者,處罰款50萬元,禁賽50至 100 場。
6、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