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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明(18)天擬通過財政部「娛樂稅法」修正草案,除高爾夫球場的上限稅率維持20%外,其餘娛樂稅上限至少折半,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但應定明實施期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財政部8月12日預告修正「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至9月11日期滿一個月,行政院會預計明天將通過修正草案。由於目前各縣市娛樂稅實際徵收率均遠低於法定上限稅率,例如電影(國片)上限稅率30%,但目前最高僅課徵1%娛樂稅,財政部 酌現 地方政府規定的徵收 ,調 部分項目的法定稅 上限以符現實。
其中,電影上限稅一律降為15%;職業性歌唱 、 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降為15%;戲劇、音 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降為2%;各種競技比賽降為5%;舞廳或舞場降為50%;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 場所、娛 設施或娛 活動供人娛 者,最高 得超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