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條【人數限制】(110年 4 月19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0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2
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1名至15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
過 3 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
3、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6名(含)以上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4名
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
剛剛不知道在幹嘛翻到舊的,醜一
這個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