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PLG在2024.04.09版本的規章
8. 球團經營
8.1 各球團至比賽場地需符合聯盟之下列相關規定:
(1) 球隊及其所屬公司應於中華民國政府之二級行政區選定主場館,並與該行政
區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主場館人數應至少可容納 2500 名以上觀眾。
(2) 球隊及其所屬公司可選定同行政區內第二主場作為常態營運或短期比賽之用,
但選定第二主場前應報請本聯盟,並應獲得本聯盟同意,球隊及其所屬公司未經
本聯盟許可不得搬遷所屬城市。
(3) 聯盟可審查比賽場地與維護是否符合規定,如有規劃不周、硬體有疑慮等可
能造成球團、球員、觀眾、轉播方權益損失之狀況,聯盟可暫停比賽或宣布延期。
8.2
球團如有舉辦或參加任何形式之非聯盟官方主辦之比賽需求,需提前兩週告知聯
盟,聯盟採若無重大瑕疵不反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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